近日,河南安陽一位八旬老人去世后,其女兒手持遺囑和生前錄像,稱父親愿將8套房產中的3套留給她這位非親生女兒,而三位兒子卻對遺囑真實性及妹妹的動機提出質疑。雙方除房產外,還對老人名下存款金額各執一詞。這一事件再次將非親生子女的繼承權、遺囑效力等問題推向公眾視野。
![]()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養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因此,即使該女兒為父母抱養的孩子,也同樣享有繼承權。
其次,關于遺囑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的有效性需同時滿足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上,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內容系其真實意愿,不得違反法律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形式上,遺囑可分為自書、代書、打印、公證、錄音錄像、口頭等六種類型,每種均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比如說:自書遺囑需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本案中,女兒出示的遺囑和錄像如果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且能證明老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意愿真實,則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形式瑕疵或存在受脅迫、欺騙等情況,遺囑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繼承人對遺囑內容或財產分配產生爭議,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說:兒子質疑妹妹侵吞存款,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老人賬戶中原有100余萬元,而非妹妹所述的60.5萬元。反之,女兒若主張存款已用于老人治病等開支,也應提供醫療費用憑證、銀行流水等證據。法院通常會結合遺囑內容、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財產去向。
此外,若遺囑中明確載明存款余額為60.5萬元,且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陳述可能成為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但若其他繼承人能證明遺囑訂立后存在財產轉移、隱匿等行為,可以主張扣除相應份額或追究法律責任。
在遇到此類糾紛時,建議家庭成員優先通過協商化解矛盾,必要時可邀請調解組織介入。若協商無果,可通過訴訟由法院依據遺囑真實性、贍養情況、財產證據等依法裁判。對于當事人而言,保留好遺囑原件、醫療記錄、資金往來憑證等證據至關重要。
遺產糾紛的解決,既需要尊重法律文書的形式正義,也離不開家庭成員間的理解與包容。這一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要盡早以合法形式明確財產分配意愿。作為繼承人,要積極履行自身責任和義務,并注重留存關鍵證據,努力在維護權益與守護親情之間找到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