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稅務部門公布2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追繳稅款、罰款并移送公安
何觀舒:騙取出口退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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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布了2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涉及:一起商貿公司通過將他人出口貨物虛構為本企業貨物的手段假報出口,騙取出口退稅;一起供應鏈公司通過購買虛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出口業務并進行退稅申報,騙取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對2家公司追繳稅款、罰款,或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具體信息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深圳市盛立商貿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了一起通過假報出口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
經查,深圳市盛立商貿有限公司通過將他人出口貨物虛構為本企業貨物的手段假報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78.53萬元,處騙取稅款一倍罰款78.53萬元,停止為該公司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發揮稅務、公安、法院、檢察、人民銀行、海關、市場監管、外匯管理八部門聯合打擊機制作用,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重拳出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護航出口退稅政策措施落準落好,維護規范有序的外貿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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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深圳市新金盈達供應鏈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深圳市新金盈達供應鏈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經查,該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購買虛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出口業務并進行退稅申報,騙取出口退稅約127.21萬元。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公司追繳退稅款并處罰款,共計約254.41萬元。同時,將其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堅持常態化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騙享稅費優惠政策等涉稅違法行為,保障稅收優惠政策精準惠及應享主體,維護稅法權威和公平正義的稅收環境,促進各類經營主體長期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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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上述2家公司騙取的稅款金額分別為78.53萬元、127.21萬元,都達到了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其責任人員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因此,如果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的,最低也要面臨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無法判處緩刑。
但是,如果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例如:
1.1.案例:莫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1.2.案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同一公司沒有真實貨物貿易銷售出口,為同一公司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提供幫助,所提供信息被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款合計人民幣1496005.6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院對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莫莫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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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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