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作為訴訟外的一種補充性救濟方式,因其門檻低、反饋較快,被多數信訪人所采用。然而,也正因如此,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纏訪、鬧訪和重復信訪問題,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也影響了糾紛的實際化解。為解決這類難題,規定了信訪聽證制度,旨在通過程序公開與多方參與,提升信訪處理的質量與公信力。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由信訪人申請或者有權處理部門發起,通過邀請律師、兩代表一委員、人民調解員等社會人士的參與,與信訪部門、有權處理部門一起評斷信訪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常見的信訪聽證事項包括小區公共收益支出矛盾、拆遷政策執行矛盾等,在聽證現場,當事人可以就事實和理由部分暢所欲言,由信訪部門的聽證員記錄。通過與公眾參與之間建立起溝通平臺,借助社會力量評判事實、厘清是非,既推動信訪積案的實質性化解,也有助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從源頭上減少重復信訪和不合理訴求。
![]()
對于疑難復雜信訪事項進行聽證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推動行政機關增強法律意識,規范裁量行為。二是為當事人提供理性表達和溝通的平臺,以程序緩和對抗情緒,增強處理結果的可接受性。三是借助聽證中的法律適用與政策解釋,引導公眾依法信訪。四是通過程序的嚴肅性和結論的公開性,促進信訪事項有效終結。
對于信訪部門來說,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是信訪工作的最終目的。而聽證的結果是作為處理、復查、復核結論的重要依據,可以緩和信訪行政程序三級“硬性”終結的自我審查弊端。
![]()
然而,當前信訪聽證仍面臨諸多挑戰。其法律地位尚未明晰,是否啟動聽證很大程度上依賴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缺乏剛性約束。比如什么是“疑難復雜重大信訪事項”并沒有規定,處理、復查、復核單位作為信訪聽證程序的發起者,往往對聽證程序不了解,覺得“麻煩”,不愿意去做。實踐中,聽證范圍模糊、主持人中立性不足、代理人參與不充分、程序透明度不高、處理意見效力不明確等問題,都制約其制度效果的發揮。
為進一步發揮信訪聽證的規范功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明確聽證的適用范圍與啟動條件,增強程序的可預期性;確保聽證組織與主持的中立性,落實回避要求;推廣信訪代理與法律援助,幫助當事人有效行使權利;加強聽證的宣傳教育功能,擴大公眾參與和監督;理順辦理聽證與復核聽證的關系,避免程序空轉;建立聽證回訪與結論落實機制,增強處理意見的約束力。
![]()
信訪聽證程序的優化,不僅是程序技術的改進,更是行政理念的更新——它強調通過對話化解矛盾,借助公開贏得信任,既回應群眾訴求,也提升治理效能。只有在法治框架內持續完善聽證機制,才能使其真正成為有效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的途徑之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