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提出信訪訴求后,有權處理機關或單位會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相應回復。這種回復可能是處理意見書,也有可能是不予(不再)受理告知書、依法分類辦理告知書、留存等。那么,信訪回復的形式大致有哪些呢?
一、處理意見書
對于前期已出具受理告知書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機關會在受理后60日內出具處理意見書。該文書載明信訪人投訴的請求、事實與理由、處理結果及法律法規依據,并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同時,處理意見書明確告知申請人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申請復查或復核的途徑與期限。
法律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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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分類處理告知書
對于依法應當通過仲裁、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法定程序解決的訴求,有權處理單位會出具依法分類處理告知書,引導申請人依照相應法律程序主張權益。常見情形包括勞動糾紛、民事合同爭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與訴訟等。
法律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
三、留存處理
如果某一件信訪事項正在辦理中,且前期已經告知信訪人正在處理,或者此前已明確告知不予(不再)受理,申請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反映的,以及內容表述不清晰、無法辨明具體訴求及咨詢、感謝類等信訪事項,有權處理單位可以留存處理,歸檔備查,不再重復回復。
法律依據:《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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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受理告知書
對于已經、正在和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處理的事項,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申訴求決類走訪事項,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時限內向上級機關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可以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信訪工作法治化】三個不予受理及兩個不再受理規定。
四、不再受理告知書
對于已有復核意見且未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信訪訴求,對于已經依法終結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于程序已經終結,可以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信訪工作法治化】三個不予受理及兩個不再受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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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回復
由于《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只規定了對申訴求決類部分信訪事項出具處理意見書,對意見建議類、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應當予以回復,反饋方式未作出規定。
綜上,信訪回復形式多樣,依據信訪事項的性質、處理階段和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而有所不同。如果有權處理單位出具處理意見書,申請人對回復不滿意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復核;如果有權處理單位出具依法分類辦理告知書,申請人對回復不滿意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照回復意見中記載的法定程序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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