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9月19日,“金庸訴江南”案,經廣東高院多次調解,當事人最終達成全面和解。這起歷時九年、波及出版行業與文學創作界,被稱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權糾紛,終于結案。
二、何為“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一詞源自日本,意為借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稱、性格設定等元素而重新創作的作品。
傳說中的“二次創作”
三、廣受關注
該案源于作家江南早年創作的校園小說《此間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傳》等多部經典武俠小說中的郭靖、黃蓉、令狐沖、喬峰等人物名稱、關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標題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
原告2016年起訴前后,該案便廣受關注,LEGAL版權群連續兩周組織線上討論。
四、一審判決及金庸去世
2018年8月廣州天河法院作出(2016)粵0106民初12068號一審判決被告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賠188萬。(注,2018年10月金庸先生去世)
因對法律定性、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數額等核心問題存根本分歧,一審后,雙方均不服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五、二審判決
2023年5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8)粵73民終3169號二審判決,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賠188萬等。
二審判決認為,《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關系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
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情節并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如需再版,則應向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
六、關聯閱讀:
1.卡牌案:《射雕英雄傳》《倚天屠龍記》《神雕俠侶》《笑傲江湖》是金庸先生創作的四部知名武俠小說,被訴侵權卡牌游戲對權利人作品的改編方式,不同于通常形式上的抄襲剽竊,改編時并未完整使用權利人作品中的故事情節,而是對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創作要素進行了截取式、組合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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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民終226號判決書,北京高院二審明確,在游戲改編過程中,未經許可對他人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具體創作要素進行截取式、組合式使用,且由此所表現出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其他要素間的組合關系與原作品中的選擇、安排、設計不存在實質性差別,未形成脫離于原作品獨創性表達的新表達,即構成對他人作品改編權的侵犯。
北京高院在考慮權利人作品市場價值的基礎上,維持一審判令三被告承擔1600余萬元的賠償責任。
2.網游案:2021年11月2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完美世界訴玩蟹科技手游《大掌門》中使用《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笑傲江湖》四部小說的人物名稱、生平介紹、武功、裝備、關卡、人物間關系、人物與武功間關系、人物與裝備間關系等元素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賠2000萬等。
3.葵花寶典案:最高法院在“葵花寶典”商標無效宣告案中改判認為: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小說和金庸之間,已經產生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在先權利”包括“民事權利''和“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可以納入“在先權利"給予保護;訴爭商標侵害了在先權利應予無效宣告等。
4.莊羽訴郭敬明案:
莊羽訴郭敬明的《夢里花落知多少》案中,北京高院認為:“無論是角色的特征,還是角色關系,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角色特征,如角色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角色關系,如戀人關系、母女關系等,都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5.瓊瑤訴于正案:
北京高院瓊瑤訴于正《宮鎖連城》侵害《梅花烙》著作權案,即(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二審判決書中認為:“孤立的角色特征(身份、相貌、性格、愛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角色關系(親屬關系、情侶關系、朋友關系等),更傾向屬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創作壟斷的效果……角色關系基于特定情節的發展產生獨創性的表現效果,此時特定作品中的這種特定角色關系就將基于作者的獨創設計脫離公知素材的維度……足夠具體的角色設計、情節結構、內在邏輯串聯無疑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元素。”
七、廣東高院再審
2023年5月,(2018)粵73民終3169號二審判決作出后,金庸后人、江南和出版社等各方,誰都不服,均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再審案號:(2023)粵民申15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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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再審審查期間,合議庭多次組織各方進行磋商,2023年1次,2024年2次,加上2025年9月19日的庭審調解,該案至少開庭(調解)四次以上~
法院圍繞“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著作權項下各類權利的侵權認定標準”“停止侵害的具體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響如何實現”等爭議焦點,耐心釋法明理,逐步引導達成共識。
9月19日,在廣東高院的主持下,各方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主要包括:
1.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竊”定性被訴行為;
2.江南創作時因欠缺著作權法律知識、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編作品的許可,對金庸造成損害;
3.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樣再版《此間的少年》,如未來再版,將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獨創人物名稱及相關內容;
4.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間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標題“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構成不正當競爭;
5.對于原二審判決所確定的賠償金額,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張變動;
6.各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原一、二審判決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八、法官釋法
該案主審法官解釋:本案調解協議的內容系各方當事人經反復溝通協商確定的,體現的是各方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僅對本案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對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權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權,先要分析兩者“同”的是抽象思想還是具體表達,再分析兩者“同”的具體表達是否系原作作者獨創,最后還要分析“同”的具體、獨創性表達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權情形......
九、思考
或曰,法院立足于化解矛盾、定分止爭,固然值得稱贊!
然而,我們法律人,是不是也錯過了一個百載難逢的同人作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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