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動支付高度普及的當下,
數字支付帶來的便捷深入人心,
但與此同時,
一些不法分子也瞅準了其中的“商機”,
利用支付功能的新特性實施犯罪。
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極具典型性的新型盜竊案件,施某因利用他人支付寶秘密綁定“親情卡”功能實施盜竊,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其向各被害人退賠全部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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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12月期間,施某為滿足個人生活花銷,將目光投向了鄉鎮地區。他先后流竄至欽州市欽北區青塘鎮、靈山縣三隆鎮、那隆鎮等地,精心設計騙局,將目標鎖定在對支付寶操作流程不甚熟悉的個體攤販、摩的司機等群體。這些人群往往對新興的移動支付功能缺乏深入了解,防范意識相對薄弱,容易成為施某的“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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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的作案手法極具迷惑性。他以“需要用支付寶兌換現金”或“幫助開通收款碼”為幌子,主動與被害人搭話。在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便以“檢查手機”“協助操作”等看似合理的理由,誘騙被害人輸入支付寶支付密碼。被害人往往毫無防備,在施某的引導下,一步步陷入其精心編織的陷阱。就在被害人輸入密碼的瞬間,施某迅速將被害人賬戶添加為其支付寶的“親情卡”賬戶。這一操作在被害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為后續的盜刷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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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情卡”功能一旦綁定成功,施某便如同打開了被害人的“錢袋子”。他可以在一定額度內隨意使用被害人賬戶資金進行消費、轉賬。“親情卡”功能綁定成功后施某即逃離現場,之后,他通過多次消費、創建商戶賬號轉支等方式瘋狂盜刷被害人資金。短短兩個多月時間,累計盜竊金額達11037.55元。這些贓款均被施某用于個人生活開銷,揮霍一空。而被害人卻往往在一段時間后才發現賬戶資金異常,此時損失已經造成,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經濟壓力。
法院審理
案件移送法院后,欽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及被害人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在本案中,被告人施某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這只是他獲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其最終獲取財物的核心手段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秘密綁定“親情卡”竊取賬戶資金。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并無“自愿”交付大額財物的意識,對賬戶資金被盜刷毫不知情。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施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的規定,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施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施某退賠各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共計11644.55元,發還給被害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雖使用欺騙手段獲取被害人信任,但取得財物的核心方式是通過秘密綁定“親情卡”功能實施盜刷,被害人并無處分大額財產的意識和意愿,故依法認定為盜竊罪。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利用支付功能實施犯罪的新型案件逐漸增多。法官提醒,在享受數字支付便利的同時,務必增強安全意識。要謹慎開通代付功能,在開通前充分了解其風險和操作流程;嚴防密碼泄露,不輕易將支付密碼告知他人,在輸入密碼時注意遮擋;及時監測賬戶異常,定期查看賬戶交易記錄,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聯系支付平臺客服并報警。只有切實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才能避免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讓數字支付真正成為我們生活的便利助手。
文 | 龐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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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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