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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共中央下發指導意見: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 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采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到目前為止,全國各地對待原民辦代課教師遺留問題有五種情況,相比較而言,第五種最佳。
一、沒有任何解決方式:全國各地仍有近半數省市區對原民辦代課教師遺留問題沒有任何解決方式。
二、按實際教齡發放教齡補助:全國各地有近半數省市區對原民辦代課教師按每個教齡發放8―30元不等的教齡補助。
三、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生活補助:青海省采取了兩項具體措施:
①是提高離崗退養原民辦教師生活費補助標準。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的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連續教齡滿25年的,每人每月調高至1600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每人每月調高至1000元;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調高至800元。
②是建立被辭退民辦教師和被辭退代課教師養老生活補助制度。具有青海省戶籍的被辭退民辦教師和被辭退代課教師,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的,按教齡每滿1年月補助20元標準增發養老生活補助費。任教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廣東省大部分地方對于原民辦代課教師實施生活補助基本上都是參照下面的方案:
工作年限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900元;工作年限為20―2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800元;工作年限為10―1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由各地按照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補助標準。
四、按一定標準給離崗退養原民辦教師發放退休金:山東省2012年將離崗退養民辦教師的退休費標準調整為公辦教師的80%。
內蒙古是按照80%的比例享受公辦教師待遇標準,增加退休金時也按照80%比例增長。
河南,云南,貴州等地按照2/3左右標準執行,黑龍江執行1/2的標準,湖南省只有不到1/3。
五、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2018年湖北恩施州將3500多名原民辦代課教師納入了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據媒體報道,當地政府與原民辦代課教師分攤養老保險繳納的份額: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
其中,自1996年1月至被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后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遺留問題需要地方政府有主動作為意識而且還要盡早盡快解決,因為很多原民辦代課教師都已經是高齡了,真的等不起了。
除了還有近半數省市區沒有任何解決方式外,其他省市區雖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加以解決,但相對來說,以上所列的第五種方式也即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最佳的也是最穩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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