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臺二手車,
卻發現里程不實,
難道只能吃啞巴虧?
車主該如何維權?
近日,
益陽市大通湖區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曹某因生活需要,通過二手交易平臺聯系上專業二手車商鄧某,意欲向鄧某購買一輛二手的2012款路虎發現4,鄧某在與曹某微信聊天時,明確承諾該車行駛里程為“21萬多公里”,并在雙方簽訂的《車輛交易合同書》中手寫備注“保證無水泡、無火燒、無重大事故”。曹某基于對鄧某專業賣家身份及其承諾的信任,以22.88萬元的價格購得該車輛。
此后,曹某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現里程數可能存在異常,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發現該車實際行駛里程高達50余萬公里,與被告承諾的21萬多公里相差近30萬公里,屬于人為調表車。鑒定還發現該車同時存在泡水問題和重大事故問題。
曹某認為鄧某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還車款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作為專業二手車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告知虛假里程信息,致使曹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購買決定,同時,鄧某對車輛事故問題知情未明確告知曹某,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車輛泡水情況,但里程欺詐足以構成撤銷合同的理由。故鄧某與曹某之間形成的交易合同應當予以撤銷。車輛交易合同被撤銷后,鄧某應當退還曹某相應的購車款,曹某同時應當返還案涉車輛。
同時鑒于鄧某在銷售車輛時的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曹某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曹某購買車輛的價款的三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鄧某與曹某雙方簽訂的《車輛交易合同書》,鄧某返還曹某購車款22.88萬元并賠償曹某68.64萬元(三倍購車款),曹某返還所購車輛。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交易商品的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鄧某作為專業二手車經營者,對其銷售車輛的狀況負有高于普通賣家的審查和如實告知義務。其告知虛假里程信息的行為,直接影響曹某對車輛價值的判斷和購買決定,構成消費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綜上,二手車經營者銷售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構成消費欺詐的,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此判決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警示二手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如實告知車輛真實狀況。
來源:益陽市大通湖區人民法院
轉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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