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沒寫啥時候還錢
現在起訴還來得及嗎?
日常生活中
不少人在追討欠款時
都會遇到這樣的困惑
欠條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
一旦沒寫清還款期限
該從哪天起算訴訟時效?
會不會因為“過期”而要不回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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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10月9日,A公司代B公司支付圍墻建造款8萬元,B公司向其出具欠條,但一直未支付欠款。
2025年4月,A公司訴至寶坻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圍墻建造款8萬元。B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B公司抗辯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是否成立?
結合雙方陳述,A公司建設案涉圍墻在先,B公司出具欠條在后,雙方之間在欠條形成前并無合同法律關系,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更無債務還款時間的約定。B公司所出具的案涉欠條,并非是對先前合同金錢債務的結算確認,而是就B公司自愿承擔A公司案涉圍墻建造價款事宜達成的合意。
故本案中的欠條名為欠條,實為雙方訂立的債務清償合同,與按照交易慣例就既往存續(xù)合同中金錢債務結算確認形成“通用欠條”不同。B公司出具本案欠條,實為簡易合同,首次作出償債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確案涉圍墻建造款給付期限。據此,案涉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
本案中,A公司主張因被審計才提起訴訟,之前未向B公司主張案涉?zhèn)鶆眨珺公司抗辯時亦稱未向其索要過該債務。因此,結合本案實際,案涉圍墻建造款債務應自起訴之日起算訴訟時效,A公司主張案涉?zhèn)鶛嗖⑽闯^訴訟時效保護期間,應予支持;法院對B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債權權利,致使其債權請求權超過法定保護期間而不再受法律保護、不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期間。
欠條并非法律術語,而是生活習慣用語,是指因欠付金錢所立的“字據”。當欠條雙方存在基礎合同關系時,欠條作為反映基礎合同關系產生的金錢債務是否履行的結算證明,用于確認與證明未付金錢債務的存在,此類欠條的使用方式即為結算型。
確認金錢債務的應付款時間,應當以基礎合同關系約定付款時間為依據;如果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債權人可在債務人合理準備時間屆滿后主張債權。
對于像本案這種“名為欠條、實為合同”的情形,因實質屬于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故訴訟時效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予以認定。
生活中,一般常見的都是結算型欠條,在考慮結算型欠條訴訟時效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1.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有約定債務履行期;2.債務履行期在欠條出具之日是否已屆滿。
若是已約定債務履行期且債務履行期已在欠條出具之前屆滿,比如買賣合同中約定貨到30日內付款,約定付款日到期后買方未付,雙方結算時買方向賣方出具欠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觀點,訴訟時效從欠條持有者收到欠條之日起中斷計算;
若是已約定債務履行期,但債務履行期在欠條出具之時尚未屆滿,例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年后還款,借款滿6個月時雙方對賬,借款人出具欠條確認欠款,由于該履行期未屆滿,此時出具的欠條,僅是對基礎法律關系的確認和證明,不表明債務已屆履行期限,故其訴訟時效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次日起計算;
若未約定債務履行期,像裝修服務中雙方未約定尾款支付時間,裝修結束后雙方結算,業(yè)主出具欠條確認欠付尾款,依據訴訟時效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作者:曹 媛)
來源:寶坻天平、天津高法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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