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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走私筆記本電腦 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吳國雄律師,您好。我太太是做貨代的,開了幾家貨代公司。近期因為涉嫌一起低報價格走私案被緝私刑事拘留了。業務大概是這樣的:同一票貨物,先以加工貿易手冊申報出口,到香港之后再以一般貿易進口,行內稱香港一日游。手冊出口時申報的價格(A價)比進口申報的價格(B價)高。海關在查驗進口貨物時發現有偽報品名的情況,由此案發。經偵查發現,實際進口成交價格(C價)比A價還要高。緝私認為我太太既代理出口的物流知道了A價格,又代理進口知道了B價,所以認為她明知低報。但在計稅的時候,卻以C價格來計稅。那對我太太很公平,她不知道有C價格的存在的。請問海關這樣計稅合理嗎?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同一票貨物既代理出口又代理進口,知道出口價格高于進口價格,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長期如此,那么在主觀故意上難脫低報價格的嫌疑。但你太太只知道出口價(A價)高于進口價(B價),其主觀故意的范圍僅限于此。以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其所應負的責任應以A-B差額為宜。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確有規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對其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明確的,不影響走私犯罪構成,應當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但是,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受蒙騙而對走私對象發生認識錯誤的,可以從輕處罰。”但應當注意到,這是關于“對象不明”的規定,構成何種罪的問題,與本案的偷逃稅額還是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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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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