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放學后在校園內玩耍,本是再平常不過的場景。可誰能想到,一場簡單的“踢雨傘”游戲,卻讓同學右眼受傷,由此引發了一場關于賠償責任的法律糾紛。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校園侵權責任糾紛案,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也為廣大家長、學校以及社會各界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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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與楊某是弋江區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放學后,姜某在學校花壇撿到一把廢棄雨傘,便踢著玩。楊某看到后也想參與,姜某便將雨傘交給了他。然而,楊某在踢雨傘時,不慎將其踢飛戳到姜某右眼,導致姜某右眼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因索賠無果,姜某將楊某及其母親劉某、弋江區某小學、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5萬余元。被告楊某及其母親認為,姜某受傷系共同游戲所致,楊某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擔責,學校管理疏漏才是主因;學校則辯稱已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便擔責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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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與楊某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踢雨傘行為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理解能力,雙方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楊某是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劉某承擔。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職責,卻未能及時發現并清除具有安全隱患的廢舊雨傘,存在過錯,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楊某的法定代理人劉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弋江區某小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該校購買了校(園)方責任保險,該部分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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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科普一下相關法律知識:
1.侵權責任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楊某踢雨傘的行為直接導致姜某受傷,存在過錯,所以需承擔侵權責任。
2.被侵權人過錯的影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指出,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姜某參與踢雨傘游戲,對自身可能面臨的危險有一定認知,其自身行為對損害發生也存在過錯,因此減輕了楊某和學校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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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我國通常指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他們在實施一些民事行為時,其認知和判斷能力相對有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楊某是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劉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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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這起案件里,學校未能及時清理廢棄雨傘,對校園內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盡到排查和消除的義務,屬于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學校購買了校(園)方責任保險,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學校的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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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校園侵權案件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啟示。對于家長而言,要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導孩子正確認識行為的危險性,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即便孩子在學校學習生活,家長的監護職責也不能完全免除。對于學校來說,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職責,加強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只有家長和學校共同努力,才能為孩子們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和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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