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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學有研究生到律所應聘,并寫了自薦信給我本人。我對名校畢業的學生,都很感興趣。目前的專業能力,洞察和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高低,并不重要。功底足夠牢,腦子也不笨,隨著年齡和經歷的增長,這些能力自然也就養成和提高了。要求剛畢業的學生,獨立處理復雜問題,他們做不到,我也不放心。
我看了看她的自薦信,總的意思是清楚的。但也從中清晰看出,她還真是個學生。因為,她在自薦信中,用了破折號。“良好的溝通能力—而這是專業律師該有的素養。”
標點符號的使用,是法律文書撰寫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說的玄一點,這體現文氣;說的實一點,這反映法律文書質量的高低。
我用幾個真實的例子,來談一談法律文書中不宜使用的幾個標點符號。
首先是問號。
法律文書的行文,該是一個逐步推演的過程。由一個法條銜接另一個法條,這個過程中將法條與事實分別對照,得出最終的唯一結論。
行文中,不宜用問號提出問題。有些時候,律師在行文中用問號強調反問的態度,表明對辦案機關做法的質疑。即便真是這種想法,也應用陳述句代替疑問句,用逗號代替問號。
比如:此前一個案子的開庭過程中,我堅持變更罪名。法官不愿意變更,對我說:“你好好看看另一個犯罪的客體是什么?”我回答道:“抱歉啊,昨天晚上看了一夜的法條,沒有找到客體這個表述。”“客體這個表述沒有法律依據,不是變更罪名的法律障礙。”
但如果換作問號,就不是陰陽而是吵架了。“客體是什么?”“你給我解釋解釋客體是什么?”“法律當中有客體這個表述嗎?”
法官如果回懟:“合議庭沒有責任普法。”被陰陽的就是我了。
其次是感嘆號。
法律文書的行文該是心平氣和、平鋪直敘的,不該帶有一點點的情緒。因為,情緒與整個法律體系都是相抵觸的。沒有任何一部法、也沒有任何一個法條是為宣泄情緒而立的。也沒有任何一個判決書、裁定書,該是出于情緒而寫的。就像“法官即便再討厭你,也不會在判決書里罵娘。”
有律師寫辯護意見,常用感嘆號,目的是強調哪句話、哪個觀點的重要性。
真要強調,不該通過標點符號,而應該用完整清晰的語句。因為,用語句明確強調,意思清楚,是一種對外表達。而用感嘆號強調,意思不夠清晰,更像一種精神內耗。想聽你的意見,就是看懂了使用感嘆號的用意。不想聽你的意見,就是“感嘆號是啥意思?我不知道。”
比如,此前與辦案機關溝通,談到這方面的話題,他們笑著說:“我看一個律師的辯護意見,里面全是問號和感嘆號,感覺他要從辯護意見里爬出來打我。”
再次是破折號。
破折號明確的使用標準、使用語境和要表達的意思,我不清楚。但多少年了,我從沒有使用過破折號。
是強調,是轉折,還是解釋說明?能引起這些疑問,就已經證明在法律文書中使用破折號是失敗的。
清晰、明確、不生歧義,以做到讓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就能知道明確觀點和結論。這是法律文書該有的水平。
原因也很簡單:中國的平均文化水平就是初中水平。法律是立給所有人的,文書是寫給所有人的。我看,現在有不少律師強調被告人的閱卷權。但更深層面的問題是:如果被告人僅能識字、文化水平不高,用來審他的法律當然要讓他看懂,決定他命運的判決書當然也要讓他能通透理解。
所以,法律文書中不宜有可以做多種理解的表述,包括標點符號。
比如,這名學生的自薦信,可以寫成:“良好的溝通能力,這是該有的專業素養。”直接用逗號表達清楚意思就行了。
最后,還有哪些標點符號不宜使用,很難窮盡。對照法條和判決書查查,他們咋用,咱就咋用。因為他們那是千錘百煉、反復打磨后形成的成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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