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日,國家消防救援局官網發布《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消防(2025)39號),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消防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消防〔2024〕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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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明確了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包括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違法情節及具體情形、量罰幅度等內容。
同時,規定了適用范圍、原則、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將有處罰幅度的違法行為明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五種具體情形,分別對應罰款幅度的0~20%、20%~40%、40%~60%、60%~80%、80%~100%五個量罰區間。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明確了對53類違法行為實施的“罰款”處罰,但“警告”、“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應資格”等“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不在《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范范圍。
其中涉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能出現的27類違法行為的“罰款”類行政處罰如下:
1、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
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4、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5、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6、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7、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8、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9、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
10、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11、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
12、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13、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14、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15、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申請材料的
16、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
17、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的
18、被依法注銷注冊后繼續執業的
19、注冊消防工程師有需要變更注冊的情形,未經注冊審批部門準予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20、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未經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名、加蓋執業印章的
21、注冊消防工程師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執業活動的
22、注冊消防工程師減少執業活動項目內容、數量的
23、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24、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執業業務、開展執業活動的
25、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26、注冊消防工程師超出本人執業范圍開展執業活動的
27、注冊消防工程師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開展執業活動的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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