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起訴了這兩招好用嗎?有人問自己當被告了想拖延時間,聽說可以向法院提管轄異議或者申請法官回避,問這兩招好用嗎?楊律師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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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兩招確實可能起到拖延時間的作用,但我不建議當事人單純為了拖延時間用這兩招。
按《民訴法》規定,如果被告對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應該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管轄異議的,法院應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裁定。
另外,原告和被告如果認為法官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親屬關系,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的,可以申請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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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旦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或回避申請,原定的開庭時間可能就要取消,有的當事人在開庭當天提管轄異議或者回避申請,那就更開不了庭了,要先審查并給結論。甚至對裁定管轄異議不成立的還可以上訴。作出不予回避的決定的也可以申請復議。
這樣看,確實能起到拖延時間的作用,但我不會建議當事人單純為了拖延時間用這兩招,有時候小聰明未必是真聰明。
如果真認為管轄權有問題或者法官該回避,總會有些說得過去的理由,這時該提的異議可以提,對法院的決定不服也可以申請復議或上訴,這些都會留在卷宗里,真有問題的,將來申訴也可能有用。
但如果是很牽強地編個理由,那拖延時間的目的就太明顯了,法官對這種搗亂行為可能會反感,如果碰到較真的法官可能會起負作用。我剛入行實習的時候跟老律師去辦一個案子,老律師因為某種原因想拖延時間,當庭用很牽強的理由提了管轄異議。按經驗當天開庭要取消,然后連裁定帶重新排期,再開庭可能就一個月以后了。但那次法官明顯怒了,直接說都別走我找領導去,沒過多會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就給拿來了。然后老律師現場表示上訴,當天確實是沒開庭,但估計法官和二審法院也溝通了,二審的裁定沒幾天也出來了,裁定出來一審法官很快就安排開庭,然后很快就判了。如果沒提管轄異議,正常走程序判決肯定不會那么快,老律師猜中的開頭,沒有猜中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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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每個法官碰到拖延時間的管轄異議都會開啟這么明顯的斗氣模式,但案子開庭排期早一些還是晚一些,開完庭判決是按順序排隊還是加急提前,法官有很大的自主權。即使法官不這么明顯的斗氣,多少在后續處理時加快點速度,前面提管轄異議或回避申請拖延的那點時間可能就抵消了,還可能在案件審理中可左可右的地方有些負作用。所以,總體評估下來我是認為這類操作不太值,大家覺得呢?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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