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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向債權人承諾幫兒子還錢后又拒絕履行,債權人訴至法院請求父親還款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債務加入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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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0年,黃某從李某華處訂購一批貨物,黃某支付全部貨款70000元后李某華未交付貨物,黃某數次向李某華催要貨款未果。之后李某華父親李某表示愿意代兒子退還貨款,在向黃某先行還款20000元后,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剩余50000元貨款由李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償還,逾期計算利息。此后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黃某聯系李某要求還款,李某表示自己與黃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應向其子李某華主張債權。雙方協商未果后,黃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向其償還本金50000元及利息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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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本案中,原告黃某和李某華達成買賣合意后,李某華未能履約,應當返還原告黃某支付的貨款。李某華的父親李某向原告黃某出具《欠條》,承諾剩余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清償,承諾還款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債務加入,被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該承諾的法律后果,現承諾還款時間已屆滿,應承擔等同其子李某華的連帶清償責任,且該連帶責任原告黃某有權向被告李某一人主張。對原告黃某訴請的利息6400元,因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條》明確表述有“逾期計付利息”,且利息金額未超出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故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黃某償還50000元本金和6400元利息。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通過明確表示或實際行動,自愿和債務人一起承擔還款責任。成立債務加入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債務人和第三人要達成共同承擔債務的協議;其次,第三人必須通過語言或行為清楚表達還款的意愿。在法律上,債務加入并不要求第三人實際經手或使用借款,重點在于其是否明確表示“愿意還錢”的意愿。本案中,李某雖沒有實際收到或使用貨款,但其向黃某出具欠條表示愿意償還貨款的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債務加入,故應當承擔還款義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做出任何民事行為前都應審慎考慮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因隨意的行為使自己陷入糾紛。
供稿:劉 璐
編輯:王佳瑤
校對:劉 璐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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