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東莞發布最新保障房新政!
明確《東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從即日正式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即2030年9月11日。
重點如下:
①以家庭為單位,每戶限購一套,單身申請人須年滿35周歲。
②房源特點:90㎡以下為主,全裝修現房交付。
③價格管理:按成本+合理利潤定價,同時參考同區域商品房價格。單套價格根據樓層、朝向等因素微調。
④封閉管理,不得轉為商品房上市交易;退出機制,購得其他住房須退出保障房。
⑤回購政策,政府按原價+利息或評估價折舊回購(就低不就高)
⑥特殊保障:新房未交付前,可繼續租住原保障房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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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東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有關單位,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為規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東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9月12日
東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關于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委人才辦、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委金融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東莞監管分局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負責統籌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實的具體實施工作、擬定鎮街(園區)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申購配售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負責房源回購和再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籌集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結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鎮街(園區)應結合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制定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供應計劃,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五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址優先考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有剛性住房需求的區域。鼓勵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項目中統籌優化規劃指標,通過存量土地和空間用途轉換,有效增加用地供應。產業園區集中配套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結合宅基地拆遷安置區、經濟平衡居住地塊等統籌布局,打造高品質社區生活圈。
第六條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實行“凈地”供應,擬建項目用地的選址應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劃撥的,土地回收價格應包括用地單位取得成本和持有成本,其中持有成本可以包括維護管養、借貸資金利息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此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增配用地指標、項目容積率調整等予以重點支持。
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由具有房地產開發建設經驗的市、鎮街(園區)國有企業實施開發建設,可采用社會代建方式進行建設,積極探索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建設的有效路徑。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項目成立獨立的項目公司,在貸款銀行開立項目資金監管賬戶,確保項目相關資金通過該賬戶辦理。項目開發建設階段的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同意后支付支用。
第九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等原則設計,結構布局應緊湊規整,戶型設計、小區公共配套主要考慮基本居住需求。戶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戶型為主,實行全裝修現房銷售。擬建項目具體戶型應結合鎮街(園區)實際需求合理配置,具體規劃設計方案應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未出售或已騰退的配建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屬地鎮街(園區)或項目持有單位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支持政策,可納入市重大項目計劃管理、享受“綠色通道”政策,可納入承諾制審批、質量安全監督提前介入等政策適用范圍,全流程高效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三章 申請輪候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住房有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等群體供應,結合供需情況,優先滿足在本市長期穩定工作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層次較高、工作年限較長的人才群體。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本人、配偶及其直接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人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年滿35周歲。購房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申購前1年內在本市沒有住房轉移登記記錄。
(二)購房人申購時在本市連續工作(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或住房公積金年限等情形認定,下同)6個月以上。
(三)購房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累計滿1年;
2.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助理級及以上職稱、或中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且在本市工作累計滿1年;
3.在本市工作累計滿5年。
上述基本條件為各類人群納入保障范圍的最低條件,各批次房源配售條件以配售公告為準。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應視同享受房改政策核定有關待遇。
第十三條 符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基本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應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申報渠道,如實申報購買人及家庭成員戶籍、婚姻、住房、工作、學歷、職稱、技能等信息,經數據信息核對無誤的,予以登記為輪候對象,納入輪候庫。房源配售時,同等條件下按照購房人納入輪候庫的先后順序進行配售。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積計價,新建項目銷售均價應根據綜合建造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財務成本、銷售管理成本以及相關稅費等)、合理利潤、工薪收入群體支付能力及同區域商品住房售價等因素合理確定。項目綜合建造成本由開發建設單位測算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并出具報告。項目銷售基準價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審核報告測算后按程序報批,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以項目銷售均價為基礎,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確定,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
存量住房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均價應參照同區域同類型的新建或在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如無同區域同類型的新建或在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供參照的,可參照屬地鎮街(園區)同期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一定比例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根據房源供給和需求等情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基本條件配售,也可以實行分階段配售。實行分階段配售的,各階段具體配售條件主要以購房人在本市工作的年限以及學歷、職稱、技能等條件進行劃分,階段劃分不超過三個,第三階段按基本條件進行配售。市屬房源應直接面向全市配售,鎮街(園區)所屬房源可以優先面向屬地鎮街(園區)購房人配售,產業園區集中配建項目可以優先面向產業園區入駐企業員工配售。房源配售按照發布公告、輪候登記及網絡申購、資格審核、選房、購房確認的步驟進行,具體程序在房源配售公告中公布。
第十六條 購房人在資格審核通過后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未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的,不再保留輪候資格。
第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有關部門應在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環節實施限制。購房家庭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原登記子女已成年的,該名子女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記。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用于家庭自住,不得長期閑置、不得改變用途、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
第二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專營機構提出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繼承(遺贈)、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擁有自有產權住房;
(二)因長期閑置、辭職等原因確需退出的;
(三)因購買商品住房、獲批建設農民安居房、分配拆遷安置房的;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擁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動產權利人只能選擇保留其中的一套,剩余的政策性住房,按照有關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專營機構提出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要求回購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第二十二條 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等情形需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的,相關繼承人(或受贈人、或受讓人)應當在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相關繼承人(或受贈人、或受讓人)不符合本條規定的,由相關繼承人(或受贈人、或受讓人)向專營機構申請回購該住房。
第二十三條 申請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除購房貸款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和債務等法律糾紛情況;存在其他抵押和債務等法律糾紛的,購房人應先行解除權利限制并完成確權登記后方可啟動回購。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存在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拆改等情形的,購房人應予以修復恢復。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參考價格根據購買價格、存款利率、房屋折舊及同期新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等因素,通過以下計算公式分別測算,并以測算結果的低者執行。其中:
計算公式一:回購參考價格=同期同區域新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1-∑年折舊率)-已使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交付使用后第1年的年折舊率按4%計算,第2年起的年折舊率按1.85%計算。如同期同區域無新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同期同區域新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按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一定比例取值。
計算公式二:回購參考價格=購買價格×(1+存款利率×交付使用年限)-已使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存款利率按照簽訂回購協議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國有四大銀行公布的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值執行。
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交付使用年限從房屋首次交付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議日期計算,交付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后續不足半年的部分不予計算,滿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第二十五條 收到回購申請后,專營機構應當將擬回購房源面向已登記入庫的輪候對象推售,再配售價格應體現房源合理價值,可參考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計算公式一測算,輪候次序靠前的輪候對象可優先購買。
輪候對象均無購買意向的,不動產權利人可自行面向社會出售,意向購買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由屬地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并納入輪候庫,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不動產權利人因購買商品住房、獲批建設農民安居房、分配拆遷安置房等情況需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當相關房源尚未達到交付標準的,可向專營機構申請按照市場租金租住該套住房,租賃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購房家庭偽造或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未簽訂購房合同的,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接收手續的,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與其解除買賣合同,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法作出處理,由專營機構回購該住房,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購房家庭有關失信信息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自取消其購房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七條 市、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示機制,依法向社會公開項目籌集建設計劃、房屋配售計劃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收到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住宅部分銷售比例達90%,且3個月內無新增申購申請的,可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按照項目成本價的一定折扣收購剩余住宅、商鋪及車位等物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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