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于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核流程正在消失,使得原本作為例外的保障措施正演變為常態化措施,并很可能引發‘公器私用’的風險。”
這是《財新》在9月5日刊發的《財產保全被濫用的沖突與風險》中提到的。文章是一位名叫彭龍的上海律師撰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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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和一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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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章提到,在現有的保全制度框架下,保全申請能否被批準幾乎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對于保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審查標準、方法和程序,似乎從一開始就存在一些缺失。
隨著“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推廣,法院對于保全的審查正在消失,包括對保全是否“合理”和“必要”的審查。訴訟活動中“凡保全,必批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例如,2020年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受理了騰訊訴南明老干媽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事后證實這是一起“烏龍案”。根據申請,法院裁定對南明老干媽賬戶中約1624萬元現金進行凍結。
而問題在于,沒有跡象表明這家企業會讓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無論是資信能力還是償債能力,市場上能夠比老干媽更有說服力的企業并不多見。不少人擔心,如果連這樣的企業都不能幸免,對于其他的企業而言更難逃被保全。
這會帶來怎樣的不良后果或危害呢?彭龍律師指出,財產保全措施本應當是一種例外的“保障措施”,如今能夠輕而易舉地成為一種“制裁工具”,對被保全的一方造成影響、麻煩甚至引發財務危機。
“財產保全常態化已經突破了《民事訴訟法》原本的框架,使一些市場參與者感到不安,這可能導致經濟活動因此而萎縮。”彭龍呼吁,訴訟財產保全必須恢復其作為訴訟特殊且例外情形的本位,司法必須確保在判決前,任何私有財產不會被輕易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筆者注意到,山西省忻州市偏關縣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工程款糾紛案件,也因“財產保全”問題引發爭議和社會關注。
公眾號“1號時務局”發文披露,投資上億元的光伏企業晉林公司,因銀行賬戶被保全凍結,導致其經營癱瘓,正面臨破產危機。
起因是,這家光伏企業被人告了,追要工程款。對方申請訴訟保全,法院裁定凍結光伏企業名下銀行上千萬存款或其他等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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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林公司向法官解釋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如已付工程款的銀行回單等,證明他們并不欠款。法院仍不解除保全。
光伏公司質疑,辦案法官裁定保全前并未作必要性審查,僅以原告提供保險公司保函為由,便直接凍結其公司的5個銀行賬戶,包括晉林公司與其他融資公司開立的共管賬戶,這致使該公司無法按時支付融資本息,面臨著違約破產風險。
這家民營企業的“生死哀求”,并沒有打動辦案法官。即便是,他們找到有國資背景的擔保公司為其涉訴作保,法官仍不同意解凍銀行賬戶。
我們先拋開“適不適合保全”不談,畢竟該不該保全、都保全凍結了。那么,法律層面有沒有預留相關的解凍規定呢?有的!
最高法“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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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2011年11月2日發布的“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中,還專門選了一個“以保險保函作為反擔保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案”。
當然,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與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在保障性方面有所不同。保險公司是經國家批準設立、受金融監管,其保函更具有保障性無疑。
但極少有保險公司愿為被訴方出具保函。這一方面,《財新》刊發的上述文章中亦有提到:“盡管沒有任何一條規定禁止保險公司向被告一方出售訴責險,但是實踐中,幾乎沒有保險公司肯為被告一方提供擔保,僅有少數私營擔保公司愿意為被保全者提供擔保,但此類保函僅會被極少數法院所接受,且費率較高。”
如此,更進一步加劇了“保全易、解除難”的狀況。企業即便被錯誤保全,“搶救性”解除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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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蛇打七寸。資金賬戶就是絕大多數企業的“七寸”。訴訟中,一方企業極易被另一方企業拿捏“七寸”,從而被迫妥協、讓步甚至“繳械投降”,這是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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