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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離婚真能逃避巨額債務?長葛一對夫妻“假離婚”轉移房產,最終竟被法院判共同還債!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債權人如何維權?陳曉峰律師以親辦案件揭秘法律紅線。
文章正文
一、當離婚成了“避風港”
去年深秋,一位長葛建材商王先生面色凝重地走進我的辦公室。他的合伙人在生意失敗后突然和妻子協議離婚,不僅把名下兩套房產全給了女方,還對外宣稱“凈身出戶無錢可還”。而王先生借給對方的80萬經營借款,轉眼成了“無頭債”。這種利用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離婚逃債”。事實上,《民法典》第1064條早已明確: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消失,惡意轉移財產更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二、法律如何撕破“逃債面具”?
我曾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極具警示意義。許昌某機械廠老板張某拖欠供應商貨款120萬后,與妻子火速離婚并將廠房過戶至前妻名下。債權人起訴后,我們依據《民法典》第538條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法院調查發現:張某離婚時主動放棄全部財產,且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最終判決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廠房重新納入償債資產。此案的關鍵在于“惡意串通的證據鏈”——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妻曾對債主揚言:“有本事找我前夫,房子現在可是我的!”
三、債務性質的致命分水嶺
很多當事人誤以為“錢是我借的,與配偶無關”,殊不知債務性質直接決定責任邊界。去年長葛法院的一份判決書清晰釋法:妻子李某因美容貸欠債60萬,丈夫王某雖不知情,但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費(證據包含家庭旅游支出、子女培訓繳費記錄),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律上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核心在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債權人若能舉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開支,即使離婚多年仍可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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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債權人的三大維權鐵律
在一起跨省追債案中,我們僅用37天就幫長葛飼料廠凍結轉移資產。核心策略有三:首先,立即申請財產保全,阻止房產車輛過戶;其次,搜集流水穿透資金流向(例如債務人離婚前突然向親屬大額轉賬);最后,同步追究協助逃債者責任——某案件中前妻協助隱匿車輛,最終被法院列為共同被執行人。值得強調的是,債權人撤銷權需在知道撤銷事由后1年內行使,否則將失權。
五、給債務人的血淚忠告
曾有位客戶因擔保債務企圖假離婚,被我嚴厲勸阻。事實上,拒不執行判決罪(刑法第313條)足以讓逃債者入獄。去年鄭州一男子離婚后藏匿拍賣房產,獲刑10個月。更現實的是,即便成功轉移財產,前配偶若被追債,仍可依據離婚協議向你追償,最終“債務閉環”無處可逃。真正明智的做法是:債務重組談判+制定分期清償方案——在我協助下,7位長葛企業家通過債務重整協議重獲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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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不縱容精致的逃債算計,離婚協議更非違法屏障。作為深耕家事領域14年的法律人,我見證過太多人因小聰明付出慘痛代價。若您遭遇類似困境,不妨帶著材料來盛合麗晶西座六樓喝杯茶,我們共同尋找合法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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