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可依法化解
但當事雙方暴力相向
最終兩敗俱傷
近日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對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暴力傷害的
健康權糾紛案
作出判決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9日凌晨4時許,黃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國道210線欽北區某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停放在路肩的羅某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黃某未停車處理便駕車離開現場。羅某隨即與朋友駕車追趕,在事故前方兩公里處截停黃某,并對其進行毆打,導致黃某輕微腦震蕩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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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下午,黃某前往醫院住院治療,5天后出院,醫囑建議全休一周,累計支出醫療費4917.45元。經鑒定,黃某傷情構成輕微傷。轄區派出所立案后,對羅某處以行政拘留處罰,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協商不成,黃某將羅某訴至欽北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羅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2萬余元。
法院審理
經法院核算,黃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9222.52元。
關于責任劃分,法院認為,黃某在事故后未停車處理即駛離現場,羅某追趕并截停黃某的行為并無不當,但羅某毆打黃某超出其可以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構成侵權。黃某在被毆打過程中沒有互毆行為,羅某應當對其毆打黃某的行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羅某辯稱黃某“逃逸”存在過錯,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暴力侵權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系,羅某無權以私力救濟為由實施傷害行為,故對其辯解不予采納。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羅某賠償黃某9222.52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黃某在事故后未停車處理,存在不當之處,但這并不賦予羅某私力救濟的權利。交通事故責任與暴力侵權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系,羅某若認為黃某構成逃逸,應通過報警、保險理賠等合法途徑解決,而非以暴制暴。羅某的毆打行為直接導致黃某輕微腦震蕩及軟組織挫傷,其侵權事實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明確,法院據此判令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面對糾紛,沖動是魔鬼,法律才是維權利器。任何以“維權”為名的暴力行為,都可能讓自己從“受害者”變為“侵權人”。唯有敬畏法律、理性行事,方能真正維護自身權益。
文 | 龐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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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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