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病歷”看似是小事,沒想到卻讓醫院賠了60萬!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涉醫糾紛,不僅給醫療機構敲響了警鐘,更讓大家看清了《民法典》中關于醫療糾紛的“硬核規定”——病歷造假、篡改,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
事情要從2024年1月說起,高齡多病的甲某因腦血管病恢期等多種疾病,入住某醫院接受康復治療。入院當天,甲某連續做了頭針、面針、中頻脈沖電療等多個項目,沒想到在等候期間突發不適,經搶救無效后當日死亡,轉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悲痛之余,甲某家屬發現了一個關鍵問題:醫院的住院病案資料不對勁!從入院病情、用藥量到陪同人員信息,多處存在“編輯-保存”的反復修改痕跡,而且醫院還沒按規定給封存的病歷開清單,甚至因此被衛健委行政處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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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當即起訴,要求醫院賠償90余萬元。醫院卻辯稱,病歷瑕疵不影響事實,搶救規范,患者自身基礎病才是主因。可詭異的是,雙方都申請了醫療過錯鑒定,卻接連被三家鑒定機構退回——原因很簡單,被反復修改的病歷失去了真實性和完整性,鑒定機構根本無法據此判斷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這時候,《民法典》的“關鍵法條”登場了!法院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直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判決其賠償6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這份判決不僅讓家屬得到了慰藉,更給所有醫療機構和患者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這些醫療糾紛法條,每個人都該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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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歷是“鐵證”,篡改、偽造=自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簡單說,病歷是醫療糾紛中判斷責任的核心證據,醫療機構有義務保證其真實、完整、客觀。像本案中醫院反復修改病歷的行為,已經觸碰了法條紅線,即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診療行為違法,法律也會直接推定其有過錯。這也是為什么法院能在鑒定無法進行的情況下,依然作出明確判決的關鍵依據。
2.患者自身過錯,會影響責任比例
很多人以為“只要醫院有過錯,就該全賠”,但本案的判決打破了這個誤區。法院審理時發現,甲某本身高齡多病,家屬在明知其身體狀況的情況下,沒有對密集的康復治療方案作出合理評估,這也是導致死亡結果的因素之一,因此家屬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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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背后的法律邏輯是“過失相抵”原則——在侵權糾紛中,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既保護了患者權益,也避免了醫療機構承擔過度責任,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3.行政處罰+民事賠償,醫院“雙重吃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醫院不僅要賠償60萬元,還因未按規定開具病歷封存清單、康復醫療行為不當,被衛健委給予行政處罰。這意味著,醫療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究,可謂“雙重吃虧”。
法官釋法時強調,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是醫療機構的基本義務,也是醫療損害鑒定的基礎。一旦病歷被篡改、偽造,不僅會讓醫院在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還可能面臨行政追責,甚至影響醫療機構的信譽和執業資格。
提醒大家:遇到醫療糾紛,這3步很關鍵
及時封存病歷:患者或家屬若對診療行為有異議,應在第一時間要求醫院封存病歷,避免醫院篡改、偽造,同時務必讓醫院出具封存清單,留存好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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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關鍵證據:就醫過程中的繳費記錄、檢查報告、溝通記錄、錄音錄像等,都可能成為后續維權的重要證據,務必妥善保管。
依法理性維權:遇到糾紛不要沖動,可先與醫院協商,協商不成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必要時可申請醫療損害鑒定,借助專業力量維護自身權益。
這起60萬賠償的案例,再次給所有醫療機構敲響了警鐘:病歷不是“想改就能改”,法律對患者權益的保護有著明確的底線。而對普通人來說,了解《民法典》中的這些醫療糾紛條款,才能在遇到問題時不慌不亂,用法律武器守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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