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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貨物
來函咨詢:
我先生開設一家公司進口國外知名品牌的戶外用品,然后在某寶平臺上銷售,當時是以個人名義注冊的店,所以銷售收入都入了個人賬戶。去年,物流公司出了問題牽連到我們家,說是低報價格走私。由于我司以個人名義注冊的網店,收入進了個人銀行賬戶,所以檢察院認定我們是個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我們認為盡管,銷售款入的是個人賬戶,但所得收入都是用于公司經營的,發工資交社保、員工資金福利。怎么能說這個人犯罪呢?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備下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2)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2、不能僅以“用個人賬戶收取銷售貨款”為由否定“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在實務中確實有些公司財務管理不規范,存在“私賬公用”的情況,而走私刑事司法實踐中并不以此為由否定其為單位犯罪。建議你們無論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法院審判階段都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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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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