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為保障協議履行,雙方經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但如果約定金約定過高,法院是否會支持?李曉娟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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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就財產分割與補償款的支付達成明確的約定: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236萬元房屋折價補償款。支付方式為:領取離婚證當日,男方支付120萬,剩余116萬需要在一年內支付完畢,并且約定了違約金,任何一方違約均以236萬元為基數,按照15%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男方按約定在離婚當日支付了120萬元,后續每月向女方支付10萬元,累計支付了90萬元。但是截至約定的一年期限屆滿,男方有26萬未支付,女方多次催討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按照協議約定支付35.4萬元違約金。
男方抗辯,一方面說疫情期間,無收入來源,屬于不可抗力,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說,即便構成違約,違約金也過高,遠遠超出女方的實際損失,同意支付1萬元左右違約金。
法院認為,以疫情無收入來源為由主張免責的抗辯不成立,男方構成違約。但未付金額占總補償款比例僅為11%,且逾期時間較短,未對女方的核心權益造成嚴重損害。違約金的功能是彌補損失,如果女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因男方延遲付款遭受了額外損失,則默認損失主要為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而非協議約定的高額懲罰金額。
最終法院按照逾期支付的26萬元為基數,結合逾期時間與合理利率,將違約金比例調整為6%,男方需支付違約金為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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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說法:
這份判決既體現了對男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也保障了女方的合理權益。
本案的裁判結果為離婚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提供了參考。法院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核心標準是,是否超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30%,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遠超實際損失,法院大概率會酌情調低。因此約定違約金時,建議結合可能的損失范圍,確定比例。
另外,我們約定違約金時,應明確違約情形與計算基數的對應關系。比如說,若逾期支付補償款,按逾期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而不是以總款項為基數,否則法院會予以調整,避免因約定過高而無法得到支持。
筆者介紹:李曉娟律師,專注婚姻家事法律領域多年,擅長離婚協議起草與審查,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等案件處理,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務實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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