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強調,“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這一判斷,既指出了基層治理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也界定了基層和基層治理的構成。具體而言,基層包括兩個層級,在農村指的是鄉鎮和村,在城市指的是街道和社區;基層治理指的是這兩個層級的治理。
在農村地區,把基層定位在鄉、村兩級,是符合歷史軌跡,也反映現實需求。歷史上,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典型的雙軌政治特征,其中一軌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軌道,另一軌則是自下而上的自治軌道,兩種的結合點在縣域范圍里。在封建帝制中國,有“皇權不下縣”的說法,這一說法主要是從行政體系角度來說,指的是國家政權設置到縣為止,縣以下便沒有正式的國家政權。因此,從行政體系看,基層政權一般指的是縣級政權。清末民初以后,中國開始了現代國家建設進程,其中的重點任務是政權下沉,基層政權從縣一級下沉到鄉鎮一級。國家政權從縣一級下沉到鄉鎮一級,意味著政治雙軌的結合點從縣一級轉移到了鄉鎮一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鄉鎮幾經嬗變,最終確定為基層政權。
在國家治理實踐中,基層一直存在自治空間,自下而上的政治軌道也通過群眾路線加以制度化。黨的群眾路線不僅是一個政治原則,更是基層治理實踐的基本方法。一個有效的基層治理,必定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行政和自治相結合。改革開放后,國家重新確立了鄉一級的基層政權屬性,通過在村一級探索自治實踐,最終確立了建制村為基本的自治單元。
21世紀初農村稅費改革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治理得到了持續加強,黨和國家建立健全了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隨著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鄉鎮政權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越來越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建制村一級被確立為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經過多年的民主實踐,村民自治成為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的重要載體,黨的執政基礎得到了鞏固和加強。通過加強黨的領導,一方面改變了一些地方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的情況,彰顯了黨的先鋒隊本色;另一方面,基層治理必須堅持黨建引領,黨組織和黨員成為鄉村治理最關鍵的組織者。通過加強基層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提高了基層群眾自治的規范化程度,提升了鄉村治理效能。
鄉鎮政權和村民自治的健全完善,明確了“基層”范疇。鄉、村兩級成了行政和自治的交匯點。基層治理具有顯著特性,簡單概括便是面對面做群眾工作,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層事務具有非標準化特征,一些行政性的事務具有階段性和周期性,一些社會事務具有偶發性和季節性,這決定了基層治理難以簡單依靠行政化方式。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很多具體事務需要結合基層實際進行重新定位,基層根據事務的輕重緩急確立一段時期內的工作重心。
二是基層工作的環境是開放的,在田間地頭、走村入戶,其工作環境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基層治理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無論是鄉鎮工作,還是村級治理,都具有面對面做工作的特征,這就決定了其工作特性是“上什么山唱什么調”。基層工作需要根據具體情境做出即時反應,依靠技術、規范、考核等辦法抓基層工作,在理論和方法上都行不通。鄉鎮工作要堅持“開門”干工作,鄉鎮政府大門也應讓群眾自由出入。
三是基層工作是“對人又對事”的。基層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一些行政事務要有效執行,需要轉化為群眾內部事務,以民主方式推進落實。對社會矛盾的處理,不僅僅是為了“事了”,還要實現“理清”,本質上是要調節社會關系。
基層是基層政權和基層治理的結合。基層治理要以基層政權的完整性為基礎,而基層政權建設也以治理能力為保障。當前,需要在準確辨析基層的基礎上,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促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作者系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來源:《鄉鎮論壇》9月上 總第983期
編輯/設計:王敬群 審校:張競
監制:孟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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