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的稅制,上承清代舊制,下啟近代財稅變革,卻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亂。
從 1912 年民國建立到 1949 年結束,短短三十多年間,稅種總數較清代增長了三倍以上,苛捐雜稅的泛濫程度遠超歷代。
北洋政府時期,軍閥割據導致財政大權分散,所謂國家稅與地方稅的劃分不過是一紙空文。各省自行其是,稅捐名目層出不窮。
僅黑龍江一省,稅捐就達 34 種之多,國稅包括印花稅、酒稅、煙稅等,地方稅則細分到省稅、縣稅、村街稅三級。車捐、船捐、戲捐、妓捐、賭捐等雜捐遍布城鄉,甚至還有專門針對木炭、白條豬的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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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民間流傳 "攤派大于附加,附加大于正稅" 的說法,真實反映了稅賦層層加碼的現狀。地方官府為逼稅想出各種手段,車戶若逾期繳納車捐,會被處以應繳捐額兩倍的罰款,這種苛罰在各地屢見不鮮。延續自清代的厘金制度雖未廢除,但已顯露出諸多弊端,貨物運輸途中逢關納稅、過卡抽厘,嚴重阻礙了商品流通。
1927 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雖推行稅制改革,實現了關稅自主,裁撤了擾民甚重的厘金,代之以統稅,但田賦附加稅的失控讓改革成效大打折扣。田賦作為地方稅的主要來源,其附加稅種類繁多,增長迅猛。
江蘇泰縣的田賦附加稅在 1921 年還只是正稅的六成,到 1931 年已增至正稅的五倍以上,而且這還不包括每畝八分的田畝特捐。浙江杭縣的田賦每兩從清末的一元五角,漲到了民國時期的九元六角,漲幅超過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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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部分地區的漕米附加稅甚至超過正稅十倍以上。據統計,從 1912 年到 1928 年,田賦正稅的稅率就增加了 393%。到 20 世紀 30 年代,水田的田賦占地價的比例逐年攀升,從 1931 年的 2.08% 漲到 1935 年的 3.09%,旱地更是達到 3.49%。在四川崇慶縣,農民全年收益的三分之二以上都要用于繳納田賦正附稅,農村經濟瀕臨破產。
抗戰爆發后,國民政府為籌措軍費,稅收政策更加嚴苛。鹽稅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稅率不斷上調。1937 年 9 月起,各區食鹽附征的整理費開始增加;1938 年 10 月加征公益費;1940 年 9 月公益費再次翻倍。
1941 年改行從價計征后,鹽稅收入大增,全年收入較之前增長兩倍多。1942 年實行鹽專賣制度后,收入更是激增,到 1945 年鹽類收入竟占當年稅收總額的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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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背后是百姓負擔的急劇加重。1945 年 3 月,食鹽戰時附加稅每擔增加到 6000 元,是原有數額的六倍,管理費也從每擔 150 元增至 300 元。同時,田賦改征實物,農民不僅要繳納糧食,還要承擔運輸等額外費用,進一步加劇了農村的貧困。
抗戰勝利后,通貨膨脹愈演愈烈,稅制徹底崩壞。為應對財政危機,地方政府紛紛預征田賦,四川部分地區甚至預征到了幾十年后。各種攤派和臨時捐稅層出不窮,連日常用品如油、豆餅、牲畜、魚網都要征稅,甚至還有專門的 "廁所稅"。
工商業者同樣不堪重負,棉紗、水泥等工業品除繳納統稅外,還要負擔各種地方附加。稅收的沉重打擊了生產積極性,農村土地荒蕪,工商業蕭條,整個社會經濟陷入惡性循環。
民國時期的苛捐雜稅,從種類繁多到稅率奇高,從層層攤派到預征未來,滲透到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這種無節制的搜刮不僅加劇了民生疾苦,更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成為民國時期社會動蕩的重要誘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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