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無小事,盜竊案雖小,卻直接關乎群眾財產安全。近期,福鼎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盜竊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短短一個月內,竟連續4次實施盜竊,作案手段多樣,涉案物品從煙酒數碼到金銀首飾,甚至日常零食均有涉及。今日,我們通過這起典型案例,帶大家看清盜竊行為的法律邊界,同時送上實用防盜提醒。
案情回顧
2025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我市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具體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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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22時許,其趁某小區701室房門未鎖進入室內,盜走兩瓶飛天茅臺樣式白酒、一臺惠普筆記本電腦、六包細支利群牌香煙、一床被子及數十元硬幣,事后將筆記本電腦和被子丟棄,香煙以100元變賣,白酒自行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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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19時許,陳某某通過未裝修的榴房攀爬至某住戶樓頂,撬開陽臺門及房門進入室內,未盜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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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20時許,其又以類似方式進入某住宅,盜走一條金手鏈和一部舊手機,金手鏈以500元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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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15時許,陳某某從某店鋪后門進入,盜走一箱腰果和一箱香蕉片。
福鼎市檢察院根據其累犯、認罪認罰等情節,提出判處有期徒刑 11 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獲法院支持。
以案釋法
盜竊雖“小”,違法必被究
經檢察院審查,陳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根據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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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陳某某在一個月內連續4次盜竊,且多次實施“入戶盜竊”(進入他人住宅盜竊),即便部分作案未盜得財物、變賣金額不高,但其“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的行為已滿足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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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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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離家務必鎖好門窗,夜間休息時也要將房門從內反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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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鄰里之間要相互照應,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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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現金和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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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一旦發現家中被盜,應立即報警并保護好現場。
文 案:第一檢察部
圖片源于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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