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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為大家介紹一則家庭內部盜竊的案例。
史某賓于2019年結婚,后在岳父丁某華經營的玻璃纖維制品廠上班,住在廠區辦公樓二樓。2021年9月,因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史某賓離開工廠。不久妻子提出離婚,史某賓對丁家人心生不滿。
同年10月14日,史某賓潛入工廠二樓臥室,將柜子中的4個鉑金坩堝裝入編織袋,用廢舊鐵棒頭、電極掩蓋后帶出工廠,藏匿于自己家中。10月16日,岳父發現坩堝丟失,通過監控懷疑是史某賓所為,打電話讓他來廠解決。史某賓先將坩堝轉移,到廠后拒不承認。丁某華報警后,史某賓被帶至公安機關后,經妻弟勸說,承認盜竊事實并告知藏匿地點,妻弟將坩堝取回。丁某華出具諒解書,請求從寬處罰。經鑒定,鉑金坩堝價值101.17萬元,廢舊鐵棒頭、電極價值105元。
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史某賓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史某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法核準。但最高法認為量刑仍偏重,不核準并發回重審。重審后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三萬元,再次報請最高法,最終獲得核準。
根據《刑法》第264條及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通常標準為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本案涉案金額101.17萬元,遠超數額特別巨大門檻,法定刑應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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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數額一百多萬,為什么刑期能從十年以上減到兩年半?
關鍵依據的是《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這就是特殊減輕程序,不需要法定情節,只要案件特殊,報最高法同意,就能在法定刑以下判。那么這個案子特殊在哪呢?
1.從盜竊對象看,偷的是自家人的東西。史某賓偷的是他岳父廠里的財物。岳父雖然不是法律上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但屬于關系密切的姻親。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就算要追究,也應當從寬。法院參照這個精神,給了大幅從寬。
2.他的動機是泄憤,不是貪財。史某賓是因為妻子要離婚,對岳父一家生氣,才去偷東西。這種泄憤型盜竊,主觀惡性遠低于那些專門偷別人錢的職業小偷。
3.從結果上看,東西全退回來了,岳父也原諒了。案發后沒幾天,坩堝就被追回,工廠沒有實際損失。岳父寫了諒解書,明確請求對女婿從寬處罰。史某賓到案后期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很多人覺得一家人之間拿點東西,不算偷。但在法律上,即使是偷岳父、偷親戚的財物,同樣構成盜竊罪,只是量刑時會相對從寬。史某賓刑期減到兩年半,是法院對家庭糾紛、退贓諒解、認罪認罰的精準回應,說明司法機關對這類“因家庭矛盾引發、未造成實際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盜竊案件,持較為寬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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