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類直播間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被控犯罪案件近年來呈上升趨勢,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等罪名的區分、主觀明知的認定、犯罪金額的計算等復雜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的法律定性入手,深入剖析此類案件的四大核心辯護要點,系統介紹五個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分析其辯護策略與法院裁判要旨,最后總結出針對此類案件的實務操作建議,旨在為面臨類似指控的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應對方案。一、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的法律定性玉石類直播間的銷售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涉及多個罪名,其中最常見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這兩個罪名雖然在客觀行為上有相似之處,但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存在本質區別,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打擊的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產品的"偽劣"性質,即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缺乏應有的使用性能,甚至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而假冒注冊商標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制的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其保護法益主要是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和消費者不被欺騙的權益。在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場景中,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對辯護工作至關重要。根據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在于產品"既偽又劣",即產品本身質量存在問題;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核心在于"偽而不劣",即產品可能質量合格,只是冒用他人商標1。例如,某直播間銷售的玉石產品如果材質根本不是玉石,而是塑料或玻璃等劣質材料冒充,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確實是玉石,但冒用了某知名品牌的商標,則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種區分對量刑有重大影響,因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可達無期徒刑,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還容易與詐騙罪產生界限爭議。特別是在翡翠原石等"賭石"交易中,由于翡翠原石的特殊性("神仙難斷寸玉"),賣方對原石內部品質的描述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在某翡翠原石直播銷售案中,法院認為主播雖然可能存在夸大宣傳,但由于翡翠原石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內部品質在切開前難以準確判斷,且買家實際收到了翡翠原石(僅少數為鈉長石玉),因此不構成詐騙罪。這一裁判要旨對玉石類直播間的法律定性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此外,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還可能涉及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辯護律師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通過對行為性質、主觀故意、客觀結果等方面的精細分析,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罪名認定。在多數情況下,相較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他罪名的刑罰相對較輕,因此罪名辯護往往是此類案件的首要辯護策略。二、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四大辯護要點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辯護工作需要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展開,從產品質量、主觀故意、犯罪金額和證據合法性等多個維度進行系統性抗辯。精心設計的辯護策略能夠有效動搖控方的指控體系,為當事人爭取無罪或罪輕的結果。以下四大辯護要點是此類案件辯護工作的核心所在,每一要點都包含若干具體策略和技巧,需要辯護律師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運用。(一)產品質量的實質性抗辯產品質量是否構成"偽劣"是此類案件的關鍵爭議點,也是辯護律師應當首要突破的方向。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必須符合"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四種情形之一。辯護律師應當仔細審查鑒定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質疑:鑒定意見的審查是產品質量抗辯的核心環節。辯護律師應當重點關注:鑒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檢材的提取、保管、送檢程序是否符合規范;鑒定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慣例;鑒定結論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存在模糊或歧義表述等。對于專業性極強的玉石類產品,辯護律師還可以考慮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意見中的專業問題提出質疑和解釋。(二)主觀明知的否定與弱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產品存在偽劣情況。在玉石類直播間銷售案件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往往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弱化或否定主觀明知:合法來源抗辯:如果當事人通過正規渠道采購商品,查驗了供應商資質,簽訂了正規合同,并留存了完整的進貨憑證,可以主張其對產品質量不知情。在某玉石直播案中,被告人提供了與緬甸供應商的長期合作協議及歷次進貨的質檢記錄,成功證明其無法預見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法院最終認定主觀故意證據不足。價格合理性抗辯:如果銷售價格與正品市場價格差異不大,或者有正當理由(如促銷活動、清倉處理等),可以反駁控方關于"明顯低價"的指控。辯護律師可以通過調取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數據,證明當事人的定價在合理區間內。行業特殊性抗辯:對于直播平臺上的銷售行為,辯護律師還可以從直播性質和行業慣例角度進行抗辯。玉石類直播通常具有實時性、互動性和一定表演性質,主播的夸張用語可能屬于行業常見的營銷手段,而非刑法意義上的"欺詐故意"。如果當事人已盡到基本的審核義務,如查驗供貨商資質、保留產品證書等,但因玉石鑒定的專業性限制而未能發現質量問題,可以主張其僅具有過失而非故意。此外,辯護律師還可以通過證明當事人具有誠信經營的歷史記錄、建立了質量管控體系、對消費者投訴積極處理并退款賠償等事實,從側面否定其主觀上具有銷售偽劣產品的故意。(三)犯罪金額的精準抗辯在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犯罪金額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是辯護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入罪標準為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而量刑檔次則根據金額大小分為四檔,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辯護律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犯罪金額提出精準抗辯:銷售金額與貨值金額的區分:對于已銷售部分,要嚴格審查銷售金額的計算依據,剔除未實際交付的訂單、退貨退款部分以及合理費用(如運費、包裝費等)。在某玉石直播案例中,辯護人通過梳理銀行流水和平臺數據,證明實際銷售金額僅為指控金額的60%,法院最終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于未銷售部分,貨值金額需達到1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未遂,且計算方法應當以實際價值而非標價為準。共同犯罪中的責任分割:玉石類直播往往涉及主播、助播、運營、供貨商等多個環節,辯護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爭取責任限定,避免為全案金額承擔責任。在某直播團隊案中,法院認定僅主播和團隊負責人對全部金額負責,其他輔助人員僅對其參與期間的銷售額擔責。電子數據的合法性質疑:直播銷售主要依賴電子數據(如平臺后臺數據、支付記錄等)認定金額,辯護律師應當審查電子數據的提取、保存、鑒定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取證規則》,是否存在篡改或失真可能。對于取證程序嚴重違法的電子數據,應當堅決申請排除。金額辯護還需要關注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根據司法解釋,偽劣產品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達到銷售金額三倍以上(即1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未遂。辯護律師應當仔細核查庫存產品的狀態,對于尚未實際銷售的產品,主張按未遂處理,從而爭取減輕處罰。(四)程序合法性與證據排除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偽劣產品案件的偵查過程往往存在各種程序瑕疵,有效開展程序性辯護能夠動搖控方證據體系,為當事人爭取重大利益。辯護律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辦案程序的合法性:取證程序合法性:重點審查搜查、扣押、取證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扣押清單是否有見證人簽名,抽樣過程是否符合標準,樣品保管條件是否適當等。在某玉石案中,辯護人成功申請排除了關鍵物證,理由是該物證在扣押時無見證人在場,保管鏈條存在斷裂。此外,辯護律師還應當關注案件管轄問題。玉石類直播銷售往往涉及跨地區甚至跨境交易,辯護律師應當審查管轄權的合法性,防止出現不當管轄。特別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偵查機關可能出于各種考慮而爭奪管轄權,辯護律師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三、玉石直播"偽而不劣"無罪辯護案(產品質量實質性辯護)某玉石直播間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展現了產品質量實質性辯護的成功范例。公訴機關指控該直播間銷售的和田玉實為普通石英巖,屬于以假充真的偽劣產品。辯護律師通過以下策略展開辯護:材質屬性論證:聘請權威地質專家出具意見,證明涉案產品雖非和田玉,但確實屬于天然玉石范疇(石英巖玉),具有玉石的基本特性和價值,不屬于"偽劣"產品;質量標準審查:指出國家珠寶玉石標準中對玉石的定義具有包容性,石英巖玉是市場上常見的玉石品種;價格合理性分析:調取市場交易數據,證明銷售價格與同類石英巖玉產品相當,不存在以明顯低價誘騙消費者的情況;消費者知情情況:出示直播錄像,證明主播雖宣稱"優質玉石"但未明確表述為和田玉,且產品證書上標注了真實材質。法院最終采納辯護意見,認為涉案產品屬于"偽而不劣",不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判決被告人無罪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辯護工作需要專業技巧和系統策略,律師和當事人在面對此類指控時,既需要準確把握法律要點,又需要靈活運用各種辯護方法。基于前文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要點梳理,以下從律師辯護和風險防控兩個角度提出具體可行的實務操作建議,幫助當事人有效應對刑事指控。律師接手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偽劣產品案件后,首要工作是全面收集和審查證據。這包括調取直播錄像回放,核查主播對產品的具體描述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收集全部銷售記錄和財務賬冊,準確核算銷售金額和利潤;獲取產品進貨來源證明,包括供應商資質、采購合同、付款憑證等,建立合法來源抗辯;封存留存產品樣品,為重新鑒定做準備;收集消費者反饋和投訴處理記錄,證明無大規模質量糾紛。玉石類產品具有高度專業性,律師應當善于借助專家力量增強辯護效果。可以聘請地質專家、珠寶鑒定專家對產品材質進行專業評估,出具專家意見;邀請產品質量專家對檢測方法和標準適用提供專業意見;在必要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專業問題向法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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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類直播間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被控犯罪案件近年來呈上升趨勢,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等罪名的區分、主觀明知的認定、犯罪金額的計算等復雜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的法律定性入手,深入剖析此類案件的四大核心辯護要點,系統介紹五個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分析其辯護策略與法院裁判要旨,最后總結出針對此類案件的實務操作建議,旨在為面臨類似指控的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應對方案。
一、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的法律定性
玉石類直播間的銷售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涉及多個罪名,其中最常見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這兩個罪名雖然在客觀行為上有相似之處,但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存在本質區別,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打擊的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產品的"偽劣"性質,即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缺乏應有的使用性能,甚至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而假冒注冊商標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制的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其保護法益主要是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和消費者不被欺騙的權益。
在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場景中,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對辯護工作至關重要。根據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在于產品"既偽又劣",即產品本身質量存在問題;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核心在于"偽而不劣",即產品可能質量合格,只是冒用他人商標1。例如,某直播間銷售的玉石產品如果材質根本不是玉石,而是塑料或玻璃等劣質材料冒充,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確實是玉石,但冒用了某知名品牌的商標,則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這種區分對量刑有重大影響,因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可達無期徒刑,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
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還容易與詐騙罪產生界限爭議。特別是在翡翠原石等"賭石"交易中,由于翡翠原石的特殊性("神仙難斷寸玉"),賣方對原石內部品質的描述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在某翡翠原石直播銷售案中,法院認為主播雖然可能存在夸大宣傳,但由于翡翠原石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內部品質在切開前難以準確判斷,且買家實際收到了翡翠原石(僅少數為鈉長石玉),因此不構成詐騙罪。這一裁判要旨對玉石類直播間的法律定性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此外,玉石類直播間銷售行為還可能涉及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辯護律師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通過對行為性質、主觀故意、客觀結果等方面的精細分析,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罪名認定。在多數情況下,相較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他罪名的刑罰相對較輕,因此罪名辯護往往是此類案件的首要辯護策略。
二、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四大辯護要點
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辯護工作需要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展開,從產品質量、主觀故意、犯罪金額和證據合法性等多個維度進行系統性抗辯。精心設計的辯護策略能夠有效動搖控方的指控體系,為當事人爭取無罪或罪輕的結果。以下四大辯護要點是此類案件辯護工作的核心所在,每一要點都包含若干具體策略和技巧,需要辯護律師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一)產品質量的實質性抗辯
產品質量是否構成"偽劣"是此類案件的關鍵爭議點,也是辯護律師應當首要突破的方向。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必須符合"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四種情形之一。辯護律師應當仔細審查鑒定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質疑:
鑒定意見的審查是產品質量抗辯的核心環節。辯護律師應當重點關注:鑒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檢材的提取、保管、送檢程序是否符合規范;鑒定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慣例;鑒定結論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存在模糊或歧義表述等。對于專業性極強的玉石類產品,辯護律師還可以考慮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意見中的專業問題提出質疑和解釋。
(二)主觀明知的否定與弱化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產品存在偽劣情況。在玉石類直播間銷售案件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往往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弱化或否定主觀明知:
合法來源抗辯:如果當事人通過正規渠道采購商品,查驗了供應商資質,簽訂了正規合同,并留存了完整的進貨憑證,可以主張其對產品質量不知情。在某玉石直播案中,被告人提供了與緬甸供應商的長期合作協議及歷次進貨的質檢記錄,成功證明其無法預見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法院最終認定主觀故意證據不足。
價格合理性抗辯:如果銷售價格與正品市場價格差異不大,或者有正當理由(如促銷活動、清倉處理等),可以反駁控方關于"明顯低價"的指控。辯護律師可以通過調取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數據,證明當事人的定價在合理區間內。
行業特殊性抗辯:對于直播平臺上的銷售行為,辯護律師還可以從直播性質和行業慣例角度進行抗辯。玉石類直播通常具有實時性、互動性和一定表演性質,主播的夸張用語可能屬于行業常見的營銷手段,而非刑法意義上的"欺詐故意"。如果當事人已盡到基本的審核義務,如查驗供貨商資質、保留產品證書等,但因玉石鑒定的專業性限制而未能發現質量問題,可以主張其僅具有過失而非故意。
此外,辯護律師還可以通過證明當事人具有誠信經營的歷史記錄、建立了質量管控體系、對消費者投訴積極處理并退款賠償等事實,從側面否定其主觀上具有銷售偽劣產品的故意。
(三)犯罪金額的精準抗辯
在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犯罪金額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是辯護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入罪標準為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而量刑檔次則根據金額大小分為四檔,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辯護律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犯罪金額提出精準抗辯:
銷售金額與貨值金額的區分:對于已銷售部分,要嚴格審查銷售金額的計算依據,剔除未實際交付的訂單、退貨退款部分以及合理費用(如運費、包裝費等)。在某玉石直播案例中,辯護人通過梳理銀行流水和平臺數據,證明實際銷售金額僅為指控金額的60%,法院最終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于未銷售部分,貨值金額需達到1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未遂,且計算方法應當以實際價值而非標價為準。
共同犯罪中的責任分割:玉石類直播往往涉及主播、助播、運營、供貨商等多個環節,辯護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爭取責任限定,避免為全案金額承擔責任。在某直播團隊案中,法院認定僅主播和團隊負責人對全部金額負責,其他輔助人員僅對其參與期間的銷售額擔責。
電子數據的合法性質疑:直播銷售主要依賴電子數據(如平臺后臺數據、支付記錄等)認定金額,辯護律師應當審查電子數據的提取、保存、鑒定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取證規則》,是否存在篡改或失真可能。對于取證程序嚴重違法的電子數據,應當堅決申請排除。
金額辯護還需要關注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根據司法解釋,偽劣產品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達到銷售金額三倍以上(即1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未遂。辯護律師應當仔細核查庫存產品的狀態,對于尚未實際銷售的產品,主張按未遂處理,從而爭取減輕處罰。
(四)程序合法性與證據排除
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偽劣產品案件的偵查過程往往存在各種程序瑕疵,有效開展程序性辯護能夠動搖控方證據體系,為當事人爭取重大利益。辯護律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辦案程序的合法性:
取證程序合法性:重點審查搜查、扣押、取證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扣押清單是否有見證人簽名,抽樣過程是否符合標準,樣品保管條件是否適當等。在某玉石案中,辯護人成功申請排除了關鍵物證,理由是該物證在扣押時無見證人在場,保管鏈條存在斷裂。
此外,辯護律師還應當關注案件管轄問題。玉石類直播銷售往往涉及跨地區甚至跨境交易,辯護律師應當審查管轄權的合法性,防止出現不當管轄。特別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偵查機關可能出于各種考慮而爭奪管轄權,辯護律師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三、玉石直播"偽而不劣"無罪辯護案(產品質量實質性辯護)
某玉石直播間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展現了產品質量實質性辯護的成功范例。公訴機關指控該直播間銷售的和田玉實為普通石英巖,屬于以假充真的偽劣產品。辯護律師通過以下策略展開辯護:
材質屬性論證:聘請權威地質專家出具意見,證明涉案產品雖非和田玉,但確實屬于天然玉石范疇(石英巖玉),具有玉石的基本特性和價值,不屬于"偽劣"產品;
質量標準審查:指出國家珠寶玉石標準中對玉石的定義具有包容性,石英巖玉是市場上常見的玉石品種;
價格合理性分析:調取市場交易數據,證明銷售價格與同類石英巖玉產品相當,不存在以明顯低價誘騙消費者的情況;
消費者知情情況:出示直播錄像,證明主播雖宣稱"優質玉石"但未明確表述為和田玉,且產品證書上標注了真實材質。
法院最終采納辯護意見,認為涉案產品屬于"偽而不劣",不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判決被告人無罪
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辯護工作需要專業技巧和系統策略,律師和當事人在面對此類指控時,既需要準確把握法律要點,又需要靈活運用各種辯護方法。基于前文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要點梳理,以下從律師辯護和風險防控兩個角度提出具體可行的實務操作建議,幫助當事人有效應對刑事指控。律師接手玉石類直播間銷售偽劣產品案件后,首要工作是全面收集和審查證據。這包括調取直播錄像回放,核查主播對產品的具體描述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收集全部銷售記錄和財務賬冊,準確核算銷售金額和利潤;獲取產品進貨來源證明,包括供應商資質、采購合同、付款憑證等,建立合法來源抗辯;封存留存產品樣品,為重新鑒定做準備;收集消費者反饋和投訴處理記錄,證明無大規模質量糾紛。玉石類產品具有高度專業性,律師應當善于借助專家力量增強辯護效果。可以聘請地質專家、珠寶鑒定專家對產品材質進行專業評估,出具專家意見;邀請產品質量專家對檢測方法和標準適用提供專業意見;在必要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專業問題向法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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