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動物倫理與法律權利的學術論爭中,武漢大學法學碩士王海量在其2019年碩士學位論文《動物權利論析》中,通過對比腦癱嬰兒、狗與正常人的道德地位,試圖論證動物應享有與人類同等的道德權利...對此,眾說紛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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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論證一言難盡。我有一門課程是《動物福利與倫理》,所以也對動物福利與倫理有些了解。在我們的認知里,一般基于倫理的角度,對動物的倫理道德地位大概有三種論述。下面來聊聊。
01,動物有沒有道德地位?
這句話引出的是人對動物本身的定位責任問題。或者,更加直接點:動物的物屬性到底有多強?
假定你認定動物只是物,那么這種屬性其實就很弱。
02,動物具有“工具”的價值
這種觀點出發,那么就會引出,人類對動物的間接責任。大致會引出人類對動物的所有權問題。
03,動物有“內在”的價值
這種觀點下,人類是對動物有“直接責任”。可以理解為“動物擁有與人類相似的生理、記憶力和情感,人類應該給予動物更多的道德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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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很少見到把動物和人類進行同等的比較,甚至混為一體的操作。
04,人類底線不容物種類比
作者認為人和動物的道德權利差異在于人擁有的某些優勢,這是比較不妥的。但是他基于這個觀點,就開始從智力角度來論證腦癱兒智力和動物智力等(后續還有其他,比如親近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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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完全畫了個靶子去進一步寫下去了。
立論都不成立。別說腦癱兒,甚至在我們生物醫學研究里,哪怕是醫學上采用的腦死亡個體,我們依然是要遵守人類規范,而非動物規范,需要非常嚴格的遵守人相應的倫理規定進行審查,而非像實驗動物那樣進行。
所以用動物來對比腦癱兒,是一種讓人吃驚的想法。
05,道德權利,應立足人類,而非物種比較
人的道德權利或者倫理,本身是基于人這個物種本身,和這個物種擁有什么特質并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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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預設錯了,那后續論證都會存在問題。
比如,
腦癱兒pk狗;
癱瘓者pk能奔跑的動物
聾啞人pk擁有發聲能力的動物
自然,這種假定外星的場景就更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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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就會出現作者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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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動物福利總體上是由西方傳播過來的,所以我看了好幾本動物福利書(教學需求,教材需求),不少都是直接引進翻譯稍微捯飭下(典型的就是經常把馬的福利單列,事實上,這是很不符合國情的)
06,從西方預設到邏輯困局
而作者和我看到的動物福利的中譯者有一種非常相似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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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的觀點的特征之一就是:西方有的就是先進的,我們是落后的。預設了一個立場,甚至這種立場本身就存在問題。
就比如作者論述的:對待動物和國家道德水平的關系。作者直接在此就認定:尊重動物→國家道德水平高,虐待動物→國家道德水平低,并且進一步引申到虐待動物尤其是狗身上,重點闡述狗,這一點在我看來是非常欠妥,缺乏邏輯的。
事實上,我們在動物福利倫理上一直都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動物歧視論(物種歧視論)。比如,你殺雞給狗吃,你打死蚊子踩死蟑螂,考慮過這個問題嗎?如果你本身具有動物歧視觀點,那你使用“動物福利”這個詞就是值得商榷的。
當然,在法律上,關于動物倫理目前有一些認知,但是我看到一些討論,關于虐待動物,更傾向于一種中性的,或者說,具有暗示性的,比如,有研究者認為,虐待動物→心理缺失→對人類可能產生不友好。
不過,這個觀點,我覺得邏輯線條還是多少有點問題的。
事實上,哪怕是對于貓狗等寵物保護,也是基于權利和義務的觀點,并非無限度,而是基于規范飼養寵物(伴侶動物)基礎上,否則也不會在動物福利教材里總是有一部分關于“安樂死”流浪動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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