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簽了「合作協議、入股協議」,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系嗎?
「法律解答」
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并不必須以勞動關系為前提,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委應當予以受理,即勞動仲裁委屬于立案登記制,不對雙方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進行實質審查。雙方之間是何法律關系需要經過審理才能予以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修正)》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故而,倘若勞動者,即提供勞動力的一方,認為自己符合勞動關系的條件,或認為用工方存在規避勞動關系的情況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則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
可見,雙方之間是何法律關系,不應局限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本身,而是要根據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來綜合判斷雙方實質的法律關系。關于這一點,法律有明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對此,最高院亦曾頒布過指導案例予以明確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合作經營”為名訂立協議,但從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該案例以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通過辨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內容的性質、合同實際履行中體現出來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來確定雙方勞動關系,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通過訂立其他合同方式掩蓋用工事實,變相地排除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實現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由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此時對于勞動者就要拿出證據予以證明,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規定的具體證據種類要求,例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等。
倘若無法滿足,或合同的名稱與實際履行的是不一致的,那么雙方之間既可能是勞務關系,也可能是承攬關系,合作關系,合伙關系等等。換而言之,要承擔舉證不利不予支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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