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遺囑沿革:
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繼承法》第17條只規定了錄音遺囑形式,規定的條件比較簡單,只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可。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這一規定有兩個變化:一是增加錄像遺囑形式,二是增加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概念:
錄音錄像遺囑,是指以錄音或者錄像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是分為兩種不同方式的遺囑,分為錄音遺囑(可能是單純的錄音)和錄像遺囑(本身包含錄音)。
形式要件:
1、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人在場見證的目的是保證錄制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須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內容。
遺囑人必須親自清楚地口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者轉述遺囑內容。口述的內容要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口述的內容應當具體,對有關財產的處分,應當說明財產的基本情況,說明財產歸什么人承受。
3、須遺囑人、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注明日期。
實踐中,由于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容易被他人剪輯、偽造,一般要履行嚴格的封存程序,從程序上保障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通常做法是封存遺囑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封縫處共同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4、一般是當眾開啟錄音錄像遺囑。
繼承開始后,一般是參加制作遺囑的見證人和全體繼承人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從而維護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
注意事項:
1、 錄音錄像中一定要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如果對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一般通過聲紋鑒定和肖像比對,來確認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身份、日期和遺囑內容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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