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對外公布行政處罰決定,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因未按規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被依法處以20萬元罰款。作為煤炭地質保障領域的知名企業,此次環保違規事件引發行業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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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2025年6月29日,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對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位于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孟家灣鄉馬場村的項目現場開展執法調查。經查實,該公司自2025年2月16日投產運行以來,累計產生泥漿、巖屑等固體廢物約800噸。其中,僅部分泥漿采取了鋪設塑料紙防滲的基礎防護措施,而堆存在場地南側的約600噸巖屑與泥漿,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已出現揚散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該公司已與陜西環保(集團)朗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處置協議》,明確約定固體廢物處置費用為每噸114元,按此計算,涉事600噸固廢對應的處置費用合計6.84萬元。但即便有明確的合規處置方案,該公司仍未按要求執行,最終導致環保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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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部門指出,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2025年7月29日,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榆環罰告字〔2025〕78號),依法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但在規定期限內,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未提出任何相關申請,未就違規行為作出說明或申辯。
最終,榆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以及《陜西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涉及量100噸以上,處所需處置費用二倍罰款”的標準,對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企查查顯示,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成立于2000年3月3日,注冊資本5億元,法定代表人為杜耀波,是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在煤炭地質勘探等領域具備較強技術實力,長期服務于煤炭行業全生產與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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