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區法院代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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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詩有云
“人有生老三千疾”
老有所養、有所醫才能托起“夕陽紅”,本想進康復機構做康復訓練,尚未康復卻摔倒添了新傷。針對老年患者、家屬、康復機構分別應該擔起什么樣的職責呢?
這位當事人年齡大了,在濰坊市人民醫院對面的某康復機構治療腰椎,在出門買飯時,被自動伸縮門給絆倒,腿部嚴重受傷,協商無果起訴到奎文區人民法院。這名勞動者的年齡比較大了,已經是72周歲了,所以賠償金額會比60歲以下的人少很多,當然,還要考慮自身有沒有責任的問題。這也是接下來開庭審理的一個重點問題。傷殘鑒定已經做完,構成傷殘九級,這個級別,要是在60歲以下的話,傷殘賠償金就是20萬,她年齡72歲了,只能要求傷殘8萬多。
子女們認為,母親在康復機構摔傷,康復機構應該承擔責任,并且老人的摔倒,加速了身體機能的衰退,子女為老人做了傷情的司法鑒定。而康復機構認為,老人摔倒純屬意外,康復中心沒有任何責任。
至于后續案件會如何進展,請繼續關注,如有法律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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