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舉報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充分發揮舉報獎勵制度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的積極作用,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和成都市財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查證屬實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給予500元至5萬元不等的獎勵!
獎勵標準
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對被舉報人采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
行政處罰不滿5萬元:獎勵500元;
行政處罰5萬元至20萬元:獎勵1000元;
行政處罰20萬元至40萬元:獎勵1500元;
行政處罰40萬元至60萬元:獎勵2000元;
行政處罰60萬元至100萬元的:獎勵5000元;
行政處罰超100萬元或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吊銷許可證件、移送公安機關等:獎勵15000元;
提供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線索:最高5萬元獎勵;
對于改善環境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頒發證書等精神獎勵。
舉報途徑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69、12345熱線;
(二)微信公眾號、網絡舉報:12369環保舉報、12369網絡舉報平臺;
(三)來信來訪舉報: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舉報信息要求
舉報人參與有獎舉報時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在成都市行政管轄區域內;
(二)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三)提供被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并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
(四)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
(五)提供的有效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實施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的。
需要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或者調查的;
(三)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五)通過其他非法途徑及渠道取得舉報線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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