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天選”打工人,工作期間兢兢業業、恪盡職守是基本要求。但是在完成本職工作之余,為第三方提供勞務,公司能否以此為由扣減應發工資?今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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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24 年 3 月,蘇阿姨到某物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蘇阿姨當年月薪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齊平,但某物業公司從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發放工資。入職后,蘇阿姨被安排至A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期間,蘇阿姨應A公司要求,通過提前上班,中午不休息的方式,每天為A公司員工做午餐,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700元至1000元的勞務報酬。
2024年2月21日,蘇阿姨從某物業公司離職。2024 年 3 月 11 日,蘇阿姨向恩施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己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1日與某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時要求其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克扣工資12040元,同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470元。仲裁委作出裁決,認定某物業公司應當向蘇阿姨支付工資差額1293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900元。
某物業公司認為,蘇阿姨花費大量工作時間為A公司做午餐,因此其工資組成應當是自己公司與A公司發放工資之和,遠遠超過最低工資標準。不服仲裁結果,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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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無權以規章制度的形式減扣工資,用人單位扣減工資應承擔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蘇阿姨根據原告某物業公司安排在A公司從事保潔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蘇阿姨在A公司工作期間,在做好保潔工作的前提下,應A公司要求為其制作午餐,A公司單獨提供報酬,與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無關聯性,因此某物業公司不能將A公司支付的報酬計算為工資。據此,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應當向蘇阿姨支付工資差額1293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9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過二審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某物業公司向蘇阿姨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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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未明令禁止員工“兼職”,但這并不意味工作期間兼職就是完全合法的。一般而言,能否在工作期間,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主要看該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是否會影響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
本案中,蘇阿姨雖然是受到某物業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但是雙方約定蘇阿姨工時制度為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內容為保潔。蘇阿姨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為A公司制作午餐并無不妥。該項工作內容是A公司與蘇阿姨單獨建立的勞務關系,與保潔工作并無關聯,且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某物業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扣減應發工資。
實踐中,員工在工作期間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的現象并不少見,從企業角度來講,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向勞動者釋明公司規章制度,做到規范管理,在員工妥善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要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應當盡到誠實守信之義務,如果工作單位并未反對兼職,要及時將自己兼職情況向公司匯報,同時做好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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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來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張 森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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