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是沒想到除了交罰款,還能用勞動來修復自己破壞的生態環境,有了這次教訓,我再也不會做這種犯法的事了!”
近日,一起非法捕撈案中的兩名被告人周某某和徐某某在太湖岸邊開展巡護、宣傳工作,以替代性勞動修復自己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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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三人在吳江區七都鎮太湖水域非法捕撈,被當場查獲。檢察機關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人共同承擔生態資源損害賠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的生態資源損害賠償42137.4元數額沒有異議,也愿意履行,但是家庭經濟都比較困難,一次性繳納賠償金確有難度。
“如果簡單一判了之,被告人沒有履行能力,生態修復資金無法到位。我院在充分評估社會效果后,聯合檢察機關提出了在非法捕撈案件中引入‘勞務代償’機制的設想,并聯系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區司法局商討可行性。”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吳江汾湖法庭庭長秦緒棟回憶。
多部門經過共同論證,決定在該案中以“勞務代償”方式實現“誰破壞、誰修復”,破解在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執行難、修復慢、教育弱”的治理痛點。法院最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對陳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對周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七個月,對徐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決三名被告人在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監督下,均按《勞務代償履行協議》各完成266小時的公益勞動。
根據勞務代償協議,陳某某等三人將在未來12個月內,以“太湖環保宣傳員”身份參與岸線巡查、增殖放流、法規宣傳、清理違規網具等工作,每人完成相應時長的環保公益勞動,以折抵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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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務代償開展過程中,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將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和監督,建立工作簽到、勞動日志、影像留痕機制,確保勞動時長和質量可追溯、可驗證。吳江區司法局將兩名被告人納入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勞動+教育”雙考核,通過集中學習、以案釋法強化法治意識,通過公益勞動修復社會關系。吳江區檢察院依托刑事執行監督職能,對勞務代償進度、效果進行同步審查,防止“以勞代賠”流于形式。
如陳某某等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履行不達標,法院將依法恢復金錢賠償執行,并按照相關標準扣減已履行部分。驗收工作將在勞務代償履行期屆滿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屆時法院、檢察院、司法局、漁政部門將聯合評估驗收。
“周某某、徐某某已開始履行巡護職責,陳某某后續也將進行相關公益勞動,他們佩戴的記錄儀可以實時記錄工作開展情況。現在他們既是生態修復的勞動者,也是生態保護的宣傳員。”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蘇州灣大隊大隊長仇文忠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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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太湖魚類生物量達到多年平均值2倍以上,但非法捕撈行為仍時有發生,如今讓非法捕撈者通過勞務代償方式修復破壞的生態環境,現身說法,對漁業資源保護具有不可代替的教育意義。勞務代償既緩解了執行壓力,又讓違法行為人通過親身參與修復,實現從“破壞者”到“守護者”的角色轉變,為在太湖水域開展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積累了可操作、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長江流域“十年禁漁”背景下的生態治理提供了基層樣本。
這正是蘇州法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生動縮影。近年來,蘇州法院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持續用好補植復綠、認購碳匯、勞務代償等特色司法執行方式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機制,用心用力用情守護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用法治之筆繪就美麗蘇州新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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