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收費停車場內規范停車
卻被天降瓷磚砸破車窗
車主、物業各執一詞
究竟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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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6月,李某為方便車輛停放,與A物業管理公司(下稱A公司)簽訂《停車場月卡辦理承諾書》,約定其車輛在該小區停放的相關規則。
按照《停車場月卡辦理承諾書》約定,進入本停車場的機動車應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管理,以及本停車場不承擔車輛和財務的保管責任,如車輛和財務損壞、丟失由車主自行承擔。承諾書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2023年5月,李某按照慣例向A公司支付300元,續辦該停車場停車月卡。24日晚,李某照常驅車回家,停至A公司指定的停車區域內,但因對應樓體瓷磚脫落,正好砸中李某的車,導致擋風玻璃破損及C柱劃痕。李某發現后,立即報警,同時聯系物業及村委。派出所民警到場后,對事發現場、車輛受損情況進行拍照記錄,制作詢問筆錄;村委也第一時間組織李某與A公司協商調解,但雙方就瓷磚脫落停車場是否應負責一直爭執不下,因多次調解未成,李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賠償車損費、誤工費、折舊費共8000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李某將案涉車輛停放在A公司指定停車區域內,并接受該司的管理。雙方簽訂的《停車場月卡辦理承諾書》約定了停車場不承擔車輛和財務保管責任,車輛和財物的損壞、丟失由車主自行承擔,但該條款系物業管理公司單方面制定的格式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李某與A公司簽訂的《停車場月卡辦理承諾書》顯然加重了李某的責任,排除了A公司的主要責任,應屬無效。但關于李某所提出的,要求A公司支付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采納。根據李某汽車修理實際產生費用,法院酌定A公司向李某賠償車輛修復及折舊費共2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停車場是否能以“免責條款”逃脫責任。A公司不能以無效的免責條款為由,推卸對停車場及周邊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
法官提醒,車主在辦理停車手續時,務必仔細閱讀相關協議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停車時注意觀察周邊安全,如果遇到意外,及時固定證據。
停車場管理方不能憑“免責條款”免除安全保障義務,應定期排查風險,發生意外情況時,妥善處理事故。與車主簽訂的協議條款應該清晰明確,對免責內容需履行充分地提示和說明義務,避免因條款歧義引發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作者:李瓊玲、朱夢露
來源: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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