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經過再審的, 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遲延履行利息”是指當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義務時,需額外支付的利息,以作為對債權人因遲延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和對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懲戒,其計算通常從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算。當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經過再審,再審維持原判、改判時,遲延履行利息分別應如何計算?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經過再審,再審維持原審結果的,遲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債務部分,遲延履行利息自再審裁判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或再審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改判中維持的部分,遲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再審撤銷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的效力自始消滅,原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再計算。
案情簡介
一、2012年12月18日,洛陽中院作出(2011)洛?三初字第37號?事判決(以下簡稱第37號判決):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965883.27元,并從2011年10月25日起按中國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工程款4965883.27元的利息。如未按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河南高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豫法?一終字第00066號?事判決(以下簡稱第66號判決):1.維持洛陽中院第37號判決第一、二、四、五、六、七項;2.變更第37號判決第三項為: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工程款11053665.6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0年6月2日起至該院判決限定給付該款項之日止)。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以下簡稱?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甲公司申請執行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洛陽中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乙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2014年12月4日,將該案指定汝陽法院執行。汝陽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汝執字第43-1號執行裁定,將乙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伊川縣新?站北某名流居25套房產作價8837934元,交付甲公司等額抵償其相應的應付工程款,未抵償部分由乙公司繼續履行。后汝陽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汝執字第42-3號執行裁定,將上述案涉房產等額抵償甲公司應向洛陽某物資經銷處支付的債務。
四、2018年7月11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15)?抗字第62號?事判決(以下簡稱第62號判決):1.撤銷河南高院第66號判決;2.維持洛陽中院第37號判決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變更第三項中的利息起算時間“2011年10月25日”為“2010年6月2日”,該項其余內容予以維持。該判決于2018年7月31日生效。
五、2018年9月4日,乙公司向洛陽中院申請執行回轉。請求回轉執行2730027.67元及利息1301517元,共計4031544.67元。2018年9月13日,洛陽中院作出(2018)豫03執342號執行通知書,要求甲公司將執行款4031544元及執行完畢時的相應違約金交付該院并負擔本案執行費42715元。
六、洛陽中院在執行乙公司申請執行甲公司執行回轉一案中,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8)豫03執342號之一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甲公司。主要內容:在收到該執行通知書三日內將本金2267494元,利息454384元及遲延履行利息98806元交付該院。負擔本案案件執行費42715元。
七、甲公司就(2018)豫03執342號之一通知書向洛陽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以乙公司在原執行案件中應當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等為由,請求撤銷(2018)豫03執342號之一執行通知書,駁回乙公司申請執行2820684元的執行申請,本案訴訟費及執行費由乙公司承擔。洛陽中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豫03執異201號執行裁定(以下簡稱第201號異議裁定),撤銷該院(2018)豫03執342號之一執行通知書。
八、乙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河南高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豫執復212號執行裁定,撤銷洛陽中院(2019)豫03執異201號執行裁定和(2018)豫03執342號之一執行通知書。
九、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訴。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11號裁定:一、撤銷河南高院(2019)豫執復212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洛陽中院(2019)豫03執異201號執行裁定;三、撤銷洛陽中院(2018)豫03執342號之一執行通知書。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經過再審的,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審理法院認為:
1.本案中,原執行依據為第66號判決,該判決主要確定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工程款11053665.65元及利息。就該主要判決內容而言,在判決確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乙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應當以工程款11053665.65元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2.再審判決第62號判決雖然在主文中表述為“撤銷”了第66號判決,但從其有關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安排來看,是“維持”了第66號判決確定的乙公司應支付工程款11053665.65元中的4965883.27元部分,“撤銷”了乙公司其余部分付款義務。根據第66號判決和第62號判決,自第66號判決生效后,乙公司負有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965883.27元的義務。因此,乙公司因未履行應支付工程款4965883.27元部分義務而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應當自第66號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直至2015年汝陽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以物抵債裁定。甲公司認為應當計算乙公司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但其主張計息起算時間為第37號判決作出之日,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河南高院在確定執行回轉的本金數額時,以再審判決生效時間晚于執行完畢時間為由不予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免除了乙公司在執行完畢前遲延履行判決確定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當再審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時,需要結合再審判決與原執行依據的內容,合理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
1. 如果再審判決維持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自生效后,效力一直延續到再審判決作出之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自原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 如果再審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的效力自始消滅,原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再計算;
3. 如果再審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原生效判決內容被維持的金錢給付部分,其效力因被再審判決認可而延續到再審判決作出之后,在計算該部分內容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自原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4. 如果再審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再審判決新增的金錢給付內容,其效力始于再審判決生效,在計算該部分內容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自再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一、原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是什么
甲公司主張第37號判決是原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是生效法律文書。本案中,二審判決第66號判決改變了一審判決第37號判決的結果,在最高人?法院第62號判決作出前,第66號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是原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在最高人?法院第62號判決作出后,由于該再審判決撤銷了第66號判決,第66號判決自此喪失法律效力,因此,執行依據是第62號判決。雖然,第66號判決和第62號判決都有維持第37號判決相關判項的內容,但并不意味著第37號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甲公司關于第37號判決系執行依據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原執行案件是否要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甲公司主張應該計算2012年12月18日之后即第37號判決作出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當再審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時,還需要結合再審判決與原執行依據的內容,合理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如果再審判決維持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自生效后,效力一直延續到再審判決作出之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自原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再審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的效力自始消滅,原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再計算;如果再審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原生效判決內容被維持的金錢給付部分,其效力因被再審判決認可而延續到再審判決作出之后,在計算該部分內容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自原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再審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再審判決新增的金錢給付內容,其效力始于再審判決生效,在計算該部分內容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自再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執行依據為第66號判決,該判決主要確定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工程款11053665.65元及利息。就該主要判決內容而言,在判決確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乙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應當以工程款11053665.65元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再審判決第62號判決雖然在主文中表述為“撤銷”了第66號判決,但從其有關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安排來看,是“維持”了第66號判決確定的乙公司應支付工程款11053665.65元中的4965883.27元部分,“撤銷”了乙公司其余部分付款義務。根據第66號判決和第62號判決,自第66號判決生效后,乙公司負有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965883.27元的義務。因此,乙公司因未履行應支付工程款4965883.27元部分義務而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應當自第66號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直至2015年汝陽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以物抵債裁定。甲公司認為應當計算乙公司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但其主張計息起算時間為第37號判決作出之日,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河南高院在確定執行回轉的本金數額時,以再審判決生效時間晚于執行完畢時間為由不予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免除了乙公司在執行完畢前遲延履行判決確定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25
甲公司與乙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11號】
裁判規則一:在司法實踐中,對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領域,總體上不支持計算復利,但如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且該復利經折算沒有超出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則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的情形,執行依據亦未特別要求按照復利計算孳息的,對當事人要求計算復利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1:?某某與廖某某、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49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可否計算復利的問題。復利俗稱“利滾利”,是對利息再計算利息,屬于利息計算的一種特殊情形。為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避免債務因計算復利而快速膨脹,一般僅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存在行業規定、商業習慣時,才允許計算復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領域,總體上不支持計算復利,但如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且該復利經折算沒有超出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則可予以支持。本案中,并不存在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的情形,執行依據主文載明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孳息,亦未特別要求按照復利計算孳息。故申請執行人黃經邦要求計算復利,欠缺法律依據,與司法實踐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因為黃經邦要求計算復利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其要求被執行人支付按照復利計算的孳息在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加倍債務利息的主張亦不成立。
裁判規則二: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應對逾期貸款計算罰息及復利的,在遲延履行期間,應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和復利。
案例2:珠海市斗門康某針織制衣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執復339號】
廣東高院認為:關于計算遲延履行加倍利息后是否還應當計算罰息和復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本案中,康洛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因本案執行依據已對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予以明確,故珠海中院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的罰息和復利,并無不當。康洛公司主張計算加倍利息后不應支持罰息和復利或不應再計算加倍利息的復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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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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