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陰縣新泉鎮青龍橋村,72歲的李姓老人帶著疑問走進村委會,等待他的是鎮信訪辦主任吳某的“政策解釋”。這場本該化解矛盾的對話,卻演變成一場令人心寒的辱罵——“老東西”、“老不死”、“老糊涂”等侮辱性詞匯接連砸向白發蒼蒼的信訪人。現場視頻在網絡掀起波瀾,鎮政府回應稱“主觀認識差異”和“溝通方式不細致”導致分歧,對吳某作出“批評教育+上門道歉”的處理。公眾的質疑卻未平息:言語暴力,僅僅是“溝通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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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老人:從道德失范到法律追責的三重邊界
當侮辱性詞匯指向老年人,法律評價遠不止于道德譴責:
1.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構成行政違法,依法可處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對70歲以上老人實施辱罵,公安機關可依法從重處罰。
2. 涉嫌觸犯《刑法》侮辱罪:若辱罵情節嚴重(如導致老人精神損害、誘發疾病或自殺),即可能構成侮辱罪。即便屬于自訴案件(需老人或近親屬起訴),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3. 直接違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任何侮辱行為均構成對老年人人格尊嚴的法定侵害。
二、公職人員身份:法律責任的加重情節
當施暴者身著“公職”外衣,法律評價更為嚴厲:
職務行為放大社會危害性:信訪干部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其辱罵行為不僅傷害個人,更侵蝕政府公信力,屬于“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典型情形。
面臨雙重追責機制:除治安或刑事處罰外,涉事干部需承擔黨政紀責任。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八十二條,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的,上級機關應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維權渠道更需主動激活,受害老人可同時采取以下措施: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治安/刑事責任);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追究黨政紀責任);申請行政賠償(若精神損害達到法定標準)。
三、基層治理困局:當“溝通分歧”暴露制度短板
此次事件折射出基層治理的深層癥結:
群眾工作能力缺失:信訪干部本應是政策“翻譯者”和情緒“疏導者”,吳某卻將解釋異化為權力壓制,暴露其法治素養與群眾工作技巧的雙重不足。
考核機制存在偏差:基層信訪考核長期側重“事項辦結率”,忽視“群眾滿意度”。這種導向易催生重程序合規、輕人文關懷的官僚化作風。
監督問責力度不足:鎮政府將辱罵定性為“溝通方式問題”,僅作批評教育,引發公眾對“護短”的質疑。若未造成網絡輿情,此類行為會否被系統發現并糾正?
四、反思與行動:讓法律成為老人的鎧甲
對于個人來說,老年人遭遇辱罵時,應及時錄音取證、聯系子女或社區組織協助報警,避免“忍氣吞聲”縱容違法。而對于政府來說,問責須穿透“保護膜”。對公職人員侵權行為的處理,應突破“內部消化”模式,通過監察介入、公開通報形成震懾。湖南此案中,紀檢監察機關應主動啟動調查程序。2021年利津縣曾對辱罵信訪工作人員的王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彰顯了“信訪不是法外之地”的規則。而今面對辱罵信訪老人的干部,法律更需亮劍。
權力穿上制服,不是為了高人一等,而是為了更好地俯身服務。當每一句惡語都被法律精準“標注”,當每一次濫權都被制度及時“糾偏”,基層的溝通橋梁才能真正重建于法治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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