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楹庭礦業律師團接待了多位礦山企業的來訪。其中一位來自安徽的礦山企業負責人遇到的案件比較有代表性。該企業主神情焦慮地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其名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已經到期,他依法提交了續期申請,但行政機關遲遲不予審批,最終明確答復“不予延期”。更讓他絕望的是,當地相關部門還表示:“這個礦以后不會再批給你了,你們不可能再開采了。” 他一度認為,既然證沒了,礦也就“被收回了”,自己多年的巨額投入打了水漂,維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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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礦業律師團
其實,在楹庭礦業律師團長期辦理礦業企業法律事務的過程中,這類“采礦許可證到期不予續期”的情況并不少見,甚至可以說,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新《礦產資源法》實施前后,各地政策調整頻繁,許多礦山企業面臨關停、整合或環保整改,采礦證續期問題成為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節點。
然而,令人擔憂的是,不僅部分企業主存在認知誤區,甚至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的相關工作人員也長期混淆了一個核心法律概念——采礦許可證與礦業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
長期以來,很多人誤以為:采礦許可證就是礦業權本身。一旦許可證到期未能續期,就意味著“礦權歸零”,企業對礦山的控制權、收益權也隨之消失。這種誤解導致許多礦主在面對不予續期決定時,喪失了維權的信心,甚至放棄主張應有的補償權利。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答案是否定的!
早在十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通過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典型案例中明確指出:采礦許可證僅是一種行政許可,它并不等同于物權,更不能代表礦業權的全部法律屬性。
那么,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比如,你要開車,必須考取駕駛證;你要開餐館,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你要采礦,就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這些都屬于行政管理范疇的準入資格,是對行為合法性的確認,而非對財產本身的確認。
而礦業權,則屬于《民法典》所明確保護的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財產權利。它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一經依法設立,就具有物權的排他性、支配性和可轉讓性,受法律嚴格保護。
換句話說,你擁有采礦許可證,只是獲得了“開采”的行政資格;而你擁有礦業權,才是真正的“礦主”。
因此,即使采礦許可證因故未能及時續期,甚至被注銷,也不意味著你的礦業權自動喪失。你只是暫時失去了“開采作業”的行政許可資格,但你對礦山的物權基礎依然存在。就像一棟合法建造的房屋,即使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被責令停業整頓,房屋的所有權也不會因此歸零。
當然,現實中很多情況并非“暫時停采”,而是變相的永久性關停。
以這位安徽礦主為例,他前期投入高達數千萬元,包括勘探、基建、設備購置、道路修建、環保設施等。當地行政機關不僅拒絕續期,還明確表示“這個礦不會再批給你”,“永遠不能開采”。這種表態,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對礦業權的事實上的收回或剝奪。
雖然行政機關可能并未使用“收回礦業權”這一法律術語,但其行為后果與“收回”無異——企業徹底喪失了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利。這種“只做不說”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變相行政征收或行政侵權。
此時,問題的性質就發生了根本轉變:
原本是“行政許可續期”問題;
現在上升為“物權被剝奪”或“財產權被征收”的問題。
這就涉及兩個核心法律關系:
一、行政許可不予續期是否合法?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及新《礦產資源法》(2025年施行)的相關規定,只要礦山尚有可采儲量,且礦業權人依法提出續期申請,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批準續期。
這意味著,只要有剩余儲量,且企業無重大違法情形,續期應是“應當”而非“可以”。若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續期,即構成行政違法,企業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續期決定。
二、礦業權被變相收回,是否應予補償?
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如生態保護、自然保護區設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確需終止礦業權,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啟動礦業權收回程序,并給予公平、合理、全面的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一條以及《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不得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違約毀約。”
這里的“公平合理補償”,不僅包括:
前期勘查投入
基建工程成本(如廠房、道路、供電系統)
采礦設備、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
環保治理、土地復墾等合規支出
企業管理與運營成本
還應涵蓋:
合理預期收益損失(即未來可開采年限內的凈利潤)
因政策突變、規劃調整導致的投資落空損失
企業整體搬遷、員工安置等間接損失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預期收益的補償在最高人民法院多個判例中已得到支持。例如,在某金礦案中,法院判決地方行政機關賠償企業未來10年的合理利潤,金額高達數億元。
此外,如果不予續期的背后存在程序違法、濫用職權等情形,比如:
未依法舉行聽證;
未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因領導個人意志或親屬利益干預而拒絕續期;
將礦權“騰挪”給特定關系人;
這些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究。
近年來,隨著法治環境改善和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這類“暗箱操作”已大幅減少,但仍需警惕。
維權建議:
如果礦山企業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可以:1)立即啟動法律程序:針對“不予續期”決定,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爭取恢復行政許可資格;2)固定證據:收集所有投資憑證、儲量報告、審批文件、溝通記錄等,為后續補償談判或訴訟做準備;3)評估礦業權價值:委托專業機構對礦業權進行評估,明確資產價值與預期收益;4)主張全面補償:若確屬政策性關停,應依法主張包括預期收益在內的全額補償;5)追究違約責任:若因行政機關違約導致損失,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楹庭礦業律師團由國內礦業糾紛領域數十位專業律師、大學教授組成,團隊從2001年開始從事相關行政糾紛,特別專注于礦產資源相關復雜法律事務,至今已積累了超過20多年的專業經驗。團隊專長處理過的涉礦案件類型豐富多樣,特別擅長探礦權糾紛、采礦權糾紛,礦產資源壓覆爭議、礦業用地、礦業權續期、礦業權轉讓,礦業企業收購、并購、重組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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