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廈門某物流公司的半掛牽引車,于陜西省內突然車頭起火,該轄區的消防隊立即到場撲救。事后消防大隊出具了《案件出車單》,載明本案件“排除人為縱火”。 【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事故發生后,物流公司積極處理,向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然而保險公司以起火原因不明等為由強勢拒絕賠償。
一怒之下,物流公司委托澤良律師,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請求支付保險賠償款。
02 爭議焦點
本案件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為該汽車的火災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主要從以下三點進行抗辯:
1、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證明構成保險責任的舉證責任應在于物流公司。
2、“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為對合同列明的原因產生的直接損失理賠。由于本案中消防大隊未依法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就車輛著火原因進行查明和認定。
因此本案事故原因不明,無論物流公司主張機動車損失險或附加自燃損失險,理賠均不應支持。
3、本案是因為“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車輛損壞,屬于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情形,投保人投保時已蓋章確認,因此依照合同約定不予理賠。
03 律師思路
澤良律師通過詳細的剖析案件證據、細節,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1丨“不明原因火災”、的條款屬于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義務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保險拒賠理由不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條款系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其主張以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項“不明原因火災”拒賠,系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保險條款,加重了作為被保險人原告的義務,該條款無效,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丨退一步說,若上述條款為普通格式條款,被告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此條款不生效,被告不得以此拒賠。
原被告雙方所簽訂保險合同條款系被告出示的格式合同,被告的業務員為了開票,原告才在其上蓋章,但蓋章之前業務員并沒有向原告說明并且提示合同免責條款,原告對于格式條款不清楚、不了解。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系實踐性的提示說明義務,而非停留在表面的簽字蓋章。 本案中經過原告相關負責人確認,保險人員從來沒有就保險條款哪些免賠進行過說明,由于該證人由被告掌握,應當由被告通知安排其出庭,否則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未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不明原因火災拒賠的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不得以此拒賠。
3丨導致此次事故的原因為車輛自燃,即使保險公司認為不是自燃,原告所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也能夠賠償,無論是車輛自燃,還是外因導致火災,都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
原告在被告處不僅投保了自燃險,也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其中,自燃險是用來賠償車輛自燃的,而車輛損失險中包含了發生火災時,被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起火原因無論是車輛內因導致自燃,還是外因導致火災,都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被告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丨“不明原因火災”的舉證證明責任在被告。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火災責任等問題的復函》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不明原因產生火災是指: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 “不明原因火災”系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記載著“起火原因不明”字樣,才能認定為不明原因火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保險公司主張“不明原因火災”,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認定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并沒有記載著“起火原因不明”字樣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因此本次事故原因不能認定為不明原因火災。
04 最終結果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車輛已報廢并被處置,起火原因目前已無法通過鑒定重新查明,但消防部門出具的《案件出車單》已排除了人為縱火原因,事故后某物流公司也積極向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
然而保險公司在事故后未到現場查看確認起火原因,也未在事故發生后車輛處置前的3個月內進行事故鑒定。
因此在某物流公司對起火原因窮盡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由保險公司對主張的拒賠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而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以起火原因不明為由拒絕對案涉投保車輛因火災導致的損失進行理賠,既無法成功承擔舉證責任,也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
因此對其抗辯不予采信。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45340元及利息損失,二審維持原判。
— 本案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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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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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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