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發布
結婚22年兩個兒子均非親生,這兩個孩子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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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澎湃新聞客戶端看到一個新聞,主題是:法律聚焦丨婚內非親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淄博一案例引發廣泛爭議。
根據文章內容得出結論,如果淄博姜先生未來離世時沒有留下有效遺囑,這兩個兒子作為“擬制血親”子女,仍有可能享有法定繼承權。
這應該是一篇新聞通告,主要是為了宣傳其遺囑庫,但是這樣一個違背人倫法理的案件,這兩個非親生生子怎么可能會有繼承權呢?
根據新聞報道:8月20日,山東淄博男子姜先生結婚22年發現倆兒子均非親生案開庭,此前據新聞報道,其長子的生父為妻子前村的村書記,次子的生父則是姜先生的親堂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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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孩子在姜先生去世之后,還有沒有繼承權,我認為是沒有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很好理解,都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但法律還規定了一種情形,稱為擬制血親,擬制血親本身并不存在血緣關系,是法律擬制出來的親屬關系,一般常見的養子女與繼子女。
養子女是基于血緣關系之外,基于法律規定的收養而產生的關系,收養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的法律收養,依據民法典1105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另一種是基于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事實收養,指沒有辦理收養登記而以父母子女身份共同生活,周圍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
繼子女是指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通常因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法律上的姻親關系。舉例來說:A與B婚前有一未成年子女C,在與B領證結婚之后,B與C 之間就形成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山東淄博男子結婚22年發現倆兒子均非親生案屬于哪種情形呢?
1、雙方之間沒有血緣關系,肯定不屬于婚生子或非婚生子。
2、是否屬于養子女,根據上面的分析,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不存在血緣關系,這點符合,看是符合收養關系,但是淄博男子的撫養行為是發生在不知道兩個兒子均非其親生的情況下的行為,在得知兒子非親生子的情況下,要求銷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追償兩子22年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這說明男子在主觀上是不想撫養兩個兒子的,所以男子與兩個兒子之間的事實收養關系也不能成立。
3、是否構成繼子女,據新聞報道,姜先生跟前妻于2002年12月結婚,2004年有了大兒子,2014年有了二兒子。兩個兒子均是婚內出生,并不是妻子與其前配偶所生,兩個兒子純屬婚內出軌所生,所以男子與兩個兒子之間的繼子女父母關系也不能成立。
總結:這兩個孩子與淄博姜先生并不存在血緣關系,也不屬于楊父女母子女關系,也不屬于繼子女父母關系,這兩個孩子憑什么對淄博姜先生的財產享有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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