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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網友滿懷助農熱情在直播間下單“涼山特產”后,結果卻發現產地不是涼山?筆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庫看到了一起網絡直播帶貨型犯罪案例,多名主播和幕后策劃人被判刑。
2020年初,唐某杰帶領他“團隊”開始了一場精心策劃的網絡直播騙局。他們組建“戲班子”,孵化出“涼山孟陽”、“涼山阿澤”等打著“大涼山”標簽的主播人設;他們從外地低價采購核桃、花椒等普通農副產品作為“道具”冒充大涼山農產品;再跑到四川涼山州的山區,擺拍“深入農戶家收購”的悲情故事視頻;最后雇傭“水軍”,在直播時購買大量粉絲賬號控評,刷“支持助農”、“已下單”等評論,營造火爆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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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他們通過虛構產地、擺拍視頻、買粉控評,將普通農產品包裝成“涼山原產助農特產”,銷售額高達3500多萬元,非法獲利1300余萬。最終,法院作出判決,主犯唐某杰因虛假廣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其他同案人員也均獲刑。
很多朋友會問:什么是虛假廣告罪?騙了這么多錢,難道不是詐騙罪嗎?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虛假廣告罪作出了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犯罪構成四要件角度分析:
客體方面: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正當的交易活動和競爭活動。
客觀方面:主要表現是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所謂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是指所利用的廣告中具有虛假的不真實的內容,對商品的性能、質量、用途、價格、有效期限、產地、生產者等作不符合事實真相的宣傳。本罪屬情節犯,其不僅要求具有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而且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主體方面: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方面: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從廣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管理法規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從而積極實施了這種行為,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用戶和消費者,以達到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
直播帶貨與曾經的電視購物一樣,本質上都是一種商業廣告行為。主播在鏡頭前口播、展示產品,其實就是在發布廣告。唐某杰等人虛構產地、擺拍視頻,完全符合“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而非法獲利遠超10萬元的立案標準,且利用公眾的善心牟利,社會影響惡劣,構成“情節嚴重”。
那么,為什么不能認定為詐騙罪呢?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分核心在于主觀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俗來說,詐騙罪的核心是“空手套白狼”,行為人根本不想提供任何真實商品或服務,商品只是騙受害者掏錢的幌子,收到的東西毫無價值。而虛假廣告罪的核心是“夸大宣傳”,行為人確實在賣貨,消費者付錢也能收到貨,只是商品的質量、產地、功能等被夸大或虛假宣傳了。貨不對板,但東西本身還有一定使用價值。
本案中,雖然消費者所購買的貨品并非來自大涼山,但收到的還是能吃的核桃、花椒,并非純粹地非法占有貨款,因而定為虛假廣告罪更為合適。
最后,網絡直播間不是法外之地,只要面對公眾推銷商品,每一句話都可能構成廣告承諾,“助農”更不是護身符,利用社會公益情懷進行營銷,一旦造假,性質更惡劣,將面臨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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