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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人多數認罪認罰,2019年的刑案2024年啟動再審
明明是利用廢舊礦渣制砂卻被扣上非法采礦罪的帽子刑事拘留,逮捕,公訴,并被兩級法院定罪判刑!蹊蹺的是,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多數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案件卻被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屬堅持申訴而啟動再審。
2025年7月10日,某省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甲01刑再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將一起橫跨六年的非法采礦案中涉及七名被告人非法采礦罪的部分,第二次發回原審乙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裁定書中明確載明,原審對各被告人犯非法采礦罪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這一結果,不僅讓這起從2019年就陷入爭議的刑事案件迎來關鍵轉折,也讓始終堅稱無罪的被告人何某及其辯護律師葛樹春看到了洗冤的曙光。
而在這場漫長刑事案件從啟動再審到再審庭審再到第二次發回重審,葛樹春全程參與,他作為核心當事人何某的辯護人,撰寫近萬字無罪辯護意見,兩次站上庭審現場據理力爭,其中第二次庭審法庭專門為何某進行了單獨的第二次庭審。
回溯案件脈絡,起點始于2019年2月。彼時,在掃黑除惡期間,一場針對非法采礦的刑事偵查突然展開,何某、張某、劉某(全化名)等七人先后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丙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案件隨后由乙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七人未經許可開采礦產資源,涉嫌觸犯非法采礦罪,其中何某還被指參與核心經營環節。2020年8月,乙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七名被告人構成非法采礦罪等罪名,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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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第二次發回裁定書截圖(馬賽克處理)
然而,這份判決并未平息爭議。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乙縣人民檢察院同時提出抗訴。2020年12月,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1年8月,乙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對何某等人非法采礦罪的定罪量刑,何某的刑期與罰金未作變更。
此后,何某等人再次上訴,乙縣人民檢察院雖再次抗訴卻超過法定抗訴期限,2021年12月,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何某隨后進入監獄服刑,案件看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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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第二次發回裁定書截圖(馬賽克處理)
但定罪的背后,證據鏈的漏洞始終存在。2021年,何某的家人持續對案件進行申訴,葛樹春律師在接受該案后也第一時間梳理了近萬頁案卷,并多次前往案發現場實地勘查。
葛樹春說,我們發現,原審認定非法采礦的核心依據,是一份存在嚴重瑕疵的核查報告。乙縣人民法院原審采信的《某縣某村南開采建設用砂礦產資源儲量核查報告》,存在三大關鍵問題,一是參照標準錯誤,未采用礦產資源勘查的國家標準,反而使用建筑用砂的質量標準,二是帶有主觀偏見,完全無視何某等人加工原料為礦山廢礦渣、廢礦料的事實,直接按照非法采礦的預設結論編寫!三是程序違法,既無鑒定機構資質證明,也無鑒定人員簽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鑒定意見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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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葛樹春受邀在智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發表講話
基于這些發現,葛樹春律師在辯護的過程中撰寫了近萬字的無罪辯護意見,從法律構成要件、證據合法性、行為性質等多個維度展開論證。他在辯護意見中強調,何某等人加工建筑用砂的原料是礦業生產遺留的廢礦渣、廢礦料,屬于固體廢物,而非法定意義上的礦產資源!
這些廢料的主要有用成分已在前期開采中提取,剩余成分遠低于工業可采品位,不具備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與屬性!且何某等人的行為是對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鼓勵的資源循環方向,無需辦理采礦許可證,根本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2024年,案件迎來重大轉機。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駁回何某刑事申訴的情況下,又經審查認為,案件存在錯誤,遂作出(2024)甲刑監2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中非法采礦罪部分進行再審。
隨后,葛樹春律師先后兩次參加再審庭審,并指出案件中的價格認證中心依據錯誤的核查報告得出價值結論,屬于毒樹之果,原審未采信能證明何某無非法采礦故意的證據,違背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
2025年7月10日,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后作出裁定,采納了辯護方關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核心觀點,最終裁定撤銷原審中對何某等七人非法采礦罪部分的定罪量刑,將該部分發回乙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同時維持原審判決的其他部分。
葛樹春說,從2019年案發,到2025年再審發回重審,幾年時間里,當事人何某的家屬始終沒有放棄申訴,我們也始終相信法律會還他們一個公正。接下來他將繼續為何某的無罪辯護做準備,在重審程序中進一步提交證據,厘清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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