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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
出口鉍錠處罰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4日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作為發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上海海關申報出口鉍錠1票(報關單號:22292024000XXXXXX,成交方式CIF),貨物重量5噸,貨值53250美元。
經查,該票貨物其中一批次1噸鉍錠的鉍含量大于99.99%,銀含量按重量計小于十萬分之一,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4年度)第二部分(二、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第61項“鉍”的商品描述,上述鉍錠屬于列管商品,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經查,某某公司在與國外買家進行洽談時僅就金屬鉍含量進行了約定,并未明確雜質含量;隨后某某公司在國內采購時未對鉍金屬中雜質含量進行任何要求及限制,但亦未去了解熟悉我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對于鉍金屬出口的限制性條款。該單貨物申報后已出口至境外。
經核算,某某公司國內采購鉍錠單價為人民幣74780元每噸,出口鉍錠成交價(CIF)為美元10650元每噸,折合人民幣75819.4元。故某某公司違規出口上述列管為兩用物項商品的鉍錠違法獲利人民幣1039.4元。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稽查通知書、稽查結論、企業情況說明、涉案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明細清單、公司賬簿、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報關單及隨附資料等證據為證。
海關對某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9.4元;2.科處罰款23960.6元。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鉍的貿易屬性:限制出口的兩用物項,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4)》(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 年 第 66 號 2024 年 1 月 1 日實施)第6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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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時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密碼局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 2024年12月1日實施)
1C229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鉍:
a.純度大于等于 99.99%(按重量計);
b.銀含量低于十萬分之一(按重量計)。
3、依據《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4年)》,對于純度小于 99.99%鉍錠不需要“二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但需要“出口許可證”(見下圖)。故海關認為,某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鉍金屬規格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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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故,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9.4元;罰款23960.6元(貨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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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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