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所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屬于無效行為。實際上,此問題引發了廣泛的熱議。這也從側面表明,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該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繳納社保的意義。因此,這無論是對員工自身,還是對用工企業,均會產生較大影響。
然而,所謂的繳納社保并非適用于所有情形。以下幾種情形,即便不繳納社保,亦屬合法。我們需在政策規定的框架內,明晰具體是哪些情形,判斷自身是否屬于以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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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形,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若員工未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則無需簽訂勞動合同書。例如臨時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長不超過 4 小時,每周工作時長不超過 24 小時,此類臨時性用工屬于非全日制用工,自然無需簽訂勞動合同書。
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因為該員工并非全日制勞動者。所以,這一點需予以關注,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臨時性用工無法正常繳納社保,亦屬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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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處于實習期的未畢業在校生。
眾多尚未畢業的高校學生,通常會在最后一年與用工單位簽訂第三方協議。但由于尚未畢業、未取得畢業證書,這些高校學生實際上處于實習狀態。故而,簽訂實習協議與簽訂勞動合同存在本質差異。
對于用工企業而言,在實習期內無需為其繳納社保,因為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且,未畢業高校學生能否順利畢業,以及用工單位是否愿意聘用這些高校畢業生,是建立勞動合同的關鍵依據。當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用人單位就需正常為員工繳納社保。
第三種情形,已正常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員。
對于已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員,自然無需再繳納社保。因為他們已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若再繳納社保,則構成重復參保,毫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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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部分超齡勞動人員已正常辦理退休,具備退休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自然無需再繳納社保,用工單位的這一做法亦屬合法。
綜上所述,自 2025 年 9 月起,社保新規正式實施。實際上,眾多用工單位需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但存在上述幾種無需繳納社保的情形,若符合這些情形,用工企業不繳納社保亦無問題。例如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處于實習期的高校學生,以及已正常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員,均無需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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