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某小學教師,現已退休。劉某起訴稱其在任教期間,學校安排其去食堂打掃衛生,協助食堂做飯,寒暑假依舊加班勞動,致使劉某一直未能參加教師會議提升專業能力,故要求小學賠償其10萬余元損失費和15萬余元加班費,請問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本案中,劉某與小學系人事關系,其要求小學向其賠償10余元損失費不屬于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故法院不會進行處理。至于其主張的加班費,即便確有證據能夠證明劉某從事了教學之外的其他工作,但小學作為事業單位享有用人管理權,有權根據工作的飽和程度自主安排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本案中小學安排劉某從事其他相關工作時未明確屬于加班,因此無法得出和某在此期間提供勞動屬于加班的結論,故劉某主張的加班費不會被支持。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