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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認識,頗為盛行。那就是:“怎么說,很重要!”這種認識,不僅在當事人中盛行,在律師圈盛行,就連在辦案機關,也很盛行。由此導致,大家都自說自話,而且都自認有理、振振有詞;有時候因為沒相信和采納自己說法而鳴冤叫屈;有時候因為說法無法達成一致而相互吵架;更多的時候是因為說法不在同一頻道而互不搭理。
其實,怎么說,一點都不重要。這種觀點,我曾給當事人講過,他們聽的朦朦朧朧、似懂非懂;給律師培訓時也講過,看臺下表情,覺得有些人表情輕蔑、不“不敢茍同”;也曾給辦案機關講過,并因此和公安機關負責人“吵”了一小架。
關于這點,我不得不承認錯誤。“吵架”本身就是因為,誤認為說法很重要。否則不會吵。
要明確證明“說法”不重要,得結合真實的案件,特別是有代表性的真實案件。
以一個最簡單的命案為例:
“有個嫌疑人,錢很多,能量也很大。此前有個案子,是以黑老大的身份進入偵查視野并向社會征集犯罪線索的。后經分案,其他嫌疑人都判了黑社會。而他,在法院被取保出來了。”
這種情況,實屬罕見。按理說,取保期間該“少得瑟,別惹事”。但能量大的人,膽子一般也大。他在取保期間,再犯命案。
通話記錄和監控錄像顯示:“他把命案被害人叫到自己酒店房間,聊了一段時間后,被害人出了房間,并在門口,與他發生爭吵。后來,被害人又進入房間。再次出來時,被害人心臟中刀,死在了電梯里。”
“被害人離開房間后,他沒有報警、沒有打120,更沒有參與搶救,反而是找來別人清洗現場、毀滅證據。”
嫌疑人剛開始說:“他為了向我表忠心,要扎自己。我給他搶刀,爭奪過程中誤刺了他的心臟。”
后來說:“他自己捅的他自己,我球也沒看見。”
對這種發生在隱蔽空間的案子,怎么破?這涉及到怎么確定刑事偵查的方向和重點,更涉及在證據和口供間如何選擇和排除的問題。
“越是嚴重的犯罪,越會逃避罪責。”這是人的本能,所以口供是靠不住的。偵查重點和方向,也不能隨著口供左右搖擺。“今天他怎么說,我們就怎么查;明天他說法變了,我們再推翻重來。”你覺得這事兒,合適嗎?
在這個案子中,如果按照嫌疑人第一次說法,他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責很輕,目前辦案機關就是按照這個方向辦的。如果按照他后面的說法,他連犯罪都不構成。
我接受被害人家屬委托后,給辦案機關提了意見。這不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是較為典型的故意殺人。
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外觀看,有刀且刺中心臟。被害人中刀后,嫌疑人不搶救、不撥打120、不報警,反而是清洗現場、毀滅證據。這就是故意殺人的典型外觀。另一方面需要做“三個鎖定和一個排除”。
一是,查嫌疑人、被害人銀行流水,鎖定案發原因和兩人真實關系情況。
初步判斷發現,被害人系嫌疑人的資金中轉站和洗錢白手套。
二是,查被害人出行記錄、住宿記錄、通話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鎖定社會關系。
初步判斷發現,嫌疑人此前在涉黑案件中,能被“祛黑”和取保,就是被害人從中活動關系的。
三是,查作案現場、作案工具,對致死方式、致死原因和尸表進行鑒定,鎖定客觀證據。
初步判斷發現,作案現場留有嫌疑人和被害人二人血跡。同時還發現了另外兩人血跡。
上面的客觀證據證明,雙方有糾紛,曾發生打斗。被害人曾幫嫌疑人洗脫罪責。在還有另外兩人在場的情況下,心臟中刀而死。另外,從刀子“自上而下”斜插心臟和地板血跡看,應是被害人倒地后,由在場的另外兩人按住手腳,由嫌疑人刺穿心臟。綜合看,嫌疑人因前案被取保后,與被害人發生糾紛,擔心被害人舉報而殺人滅口可能性極大。
在上述三個鎖定后,排除嫌疑人的口供。“他是想讓別人死。想讓別人死的人,一般不會想自己死。”“這種案子,不想自己死,就不會說真話。”所以要用客觀證據排除口供。
從這個簡單的案子中,應當看到的是:怎么說一點都不重要,零口供照樣可以定案。刑訴法規定的“重證據、輕口供”決不是一紙空文,是有堅實的實踐基礎的。別整天想著胡說八道,那是不真查。
要較起真來,“說法”不值一提。“一個謊言,需用另一千個謊言來圓。”但怎么圓,也無法形成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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