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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洛陽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洛政辦〔2025〕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7月24日
洛陽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教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在洛陽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設置在中小學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的以提供課后看護、休息、就餐、自習(AI自習)等服務為主的營利性機構。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運營和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安全第一、公益優先、誠信守法的原則。
第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建筑、衛生等安全要求,不得安排學生過夜住宿。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非寄宿制學校為有需求的學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內服務。對校內服務難以滿足需求的,鼓勵學校附近的社區、鄰里中心、幼兒園提供校外托管服務。
第六條 按照“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和“‘一件事’、全鏈條”的原則,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專班,統籌協調本市學生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托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共同監管、聯動處置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教育、市場監管、消防、民宗、公安、住建、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部門工作職責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街道(鄉鎮)、社區履行好屬地管理責任,將校外托管機構排查治理納入社區街道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
負有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中小學對在校學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數,與市場監管、消防、民宗、公安、住建、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共享數據;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學科類培訓行為進行監管,查處校外托管機構違規開展的學科類培訓;強化學校對被托管中小學生和家長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練。加強監督檢查,禁止在校教職員工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禁止學校和教職員工向學生和家長推薦校外托管機構。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開展日常監管,每年對已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按照劃定的食品安全風險等級進行監督檢查。
民宗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民族宗教領域意識形態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對從業人員開展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及時發現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涉毒等違法犯罪記錄不宜從事校外托管服務的人員,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協助校外托管機構處理突發事件;負責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安全、消防宣傳教育,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住建部門負責做好新建、改建、擴建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
衛健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傳染病防控和生活飲用水衛生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與學生直接接觸的人員健康合格證明進行檢查,預防傳染性疾病傳播。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消防部門負責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范圍,并對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依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稅務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與注銷
第七條 登記注冊
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必須依法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必須明確體現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相關內容。若提供餐飲服務,必須按規定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登記注冊的從事校外托管服務的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匯總后函告(抄送)同級教育、消防、民宗、公安、住建、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
第八條 場所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工業用房、臨時搭建和加蓋的房屋等,校外托管機構所在樓層不得高于5層,托管對象含有14周歲以下學生的托管場所樓層不得高于3層;
(二)場地面積應不低于80平方米,且高峰時段托管學生人均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午休房間,每間不得超過8人,人均面積不低于2.5平方米;
(三)機構內嚴禁存放危險化學品,與危險化學品存儲場所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四)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疏散通道;
(五)門窗嚴禁設置影響疏散逃生的防護欄等障礙物;確保疏散逃生通道暢通;
(六)設置在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標準的建筑物內;
(七)在活動區、餐飲區和食品加工操作區等重點區域應當設置監控設備。視頻監控數據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并指定專人負責音視頻數據保管,做好學生隱私保護;
(八)男女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間,且女生宿舍不允許安排男性工作人員;
(九)其他依法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不損害托管學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關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注銷公告期滿后到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條 人員配備
根據托管學生規模,合理配備工作人員,托管學生在2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10名學生,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確保每個工作人員都經過必要的培訓,具備相應的職業素養和安全意識。主要負責人應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工作人員、托管學生進行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托管協議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與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詳細的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退費與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收費標準要合理確定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不得收取未公示費用,且一次性收費時間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服務標準
建立完善的托管服務標準,涵蓋日常作息安排、活動組織、學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實現托管服務的標準化和規范化,不斷提升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滿意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意識形態安全
加強對托管機構文化環境的管理,嚴禁傳播有害思想、不良文化和虛假信息。為學生提供積極健康的閱讀材料和活動內容,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工作人員要注重自身言行,不得在學生面前發表不當言論。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得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
(二)不得在托管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三)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
第十四條 場所安全
托管場所建筑結構應穩固安全,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確保無危房隱患。場所選址要避開危險區域,如污染源、高壓線、易燃易爆場所等。場所內的樓梯、欄桿、門窗等設施要符合安全標準,防止學生發生墜落、碰撞等意外傷害。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所應當設置在安全、衛生、通風、采光良好的區域;
(二)場所應當有獨立的出入口,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提醒學生注意安全;
(三)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場所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
校外托管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托管場所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無阻,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讓工作人員和學生熟悉火災逃生流程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或備案憑證;
(二)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要求,配備足夠且合格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火栓、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并定期組織檢測與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三)場所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職責;
(四)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
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材采購應選擇正規供應商,確保食材來源可追溯,嚴禁采購“三無”食品和過期變質食品。食品加工過程要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做到生熟分開、燒熟煮透。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
(三)食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
(四)從業人員應當定期體檢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訓;
(五)食品原料采購、儲存、加工、配送等環節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防止交叉污染。
校外托管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備注有“集體用餐配送”且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條 衛生安全
托管場所要關注學生身體健康狀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發現傳染病疑似病例要及時隔離并報告衛生健康部門。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所保持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消毒,特別是教室、宿舍、食堂、衛生間等重點區域;
(二)配備必要的衛生設施,如洗手池、消毒柜等;
(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責任;
(四)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安全
嚴格落實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工作人員從業查詢制度,對所有工作人員進行背景審查,杜絕有違法犯罪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的人員進入托管機構工作。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在托管期間,安排專人負責學生的全程看護,防止學生發生意外事故,嚴禁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體罰、虐待或其他侵害行為。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業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二)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接受相關培訓;
(三)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機構規章制度;
(四)機構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十九條 學生安全
托管期間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學生活動安排,避免學生進行危險活動。若學生在托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傷,應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和學校。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防溺水、防觸電等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條 接送安全
校外托管機構在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途中,應當確保交通安全,禁止使用未取得有效校車標牌和報廢、拼裝、逾期未檢驗等安全隱患車輛接送學生,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嚴格篩選接送人員,定期組織交通安全法規培訓,統一身份標識方便學生和家長識別;
(二)做好接送路線規劃,盡量避開交通擁堵路段和危險區域;
(三)規范接送流程,主要包括接送前準備、學生接送、接送記錄等;
(四)定期收集家長對接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升接送安全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用電和燃氣安全
校外托管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范,確保用電和燃氣安全,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校外托管機構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電暖器、電熱毯等高風險用電設備,廚房嚴禁使用瓶裝液化氣;
(二)制定《用電安全操作規程》《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三)從業人員需掌握觸電、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五章 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托管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并依法依規履行好其他責任和義務。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校外托管機構全員安全工作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水平;
(二)組織制定本機構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從業人員在經營過程中有章可循,規范操作,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組織開展本機構安全經營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機構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確保員工接受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投入本機構具備安全經營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提升安全水平;
(六)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機構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救援,減少事故損失;
(八)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配合安全事故調查;
(九)負責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治理情況;
(十)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及時組織安全經營方面的關懷和心理疏導;
(十一)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及時將學生名冊以及接送工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提交教育行政部門,保障學生托管期間接送安全,晚托結束后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其指定人員接走;
(十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十三)不得在招牌名稱等出現“輔導”“教育”“培訓”等校外培訓業務的字眼,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十四)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安全風險;
(十五)校外托管機構不得聘任學校在職教師。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校外托管機構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白名單公示制度及退出機制,在每學期開學前由屬地教育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按照“申報、審核、公示、發布”的流程集中組織認定,并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白名單機構,引導學生家長選擇白名單內的正規托管機構,保障學生權益。對白名單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及時移出白名單并向社會公布,被移出白名單的機構將被責令整改,整改到位后,可根據相關規定重新申請納入白名單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負有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可以采取聯合檢查等方式對校外托管機構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信息網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公布對校外托管機構違規經營的查處情況;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市場監管、消防、民宗、公安、住建、衛生健康、稅務等職能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能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和專項督察,發現違法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聯合檢查,集中整治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督促校外托管機構每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并將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存在問題的校外托管機構發出整改意見書,依法責令其整改并根據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和出具意見。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超過核定托管人數;
(二)未與校外托管機構學生法定監護人簽訂校外托管機構服務委托協議書;
(三)管理混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它由屬地教育部門認定的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三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由屬地教育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辦的,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仍繼續開辦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有關規定的,由屬地衛生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不符合規定的,由屬地消防、住建、公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來源:洛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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