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入職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高某某在公司安排下與該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勞動合同約定:“乙方(高某某)擔任華北地區訂單員,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定額標準由甲方(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決定,甲方有權依據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和勞動定額進行合理調整。乙方根據甲方規章制度,以及工作內容和職責要求,應按時、按質、按量,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完成甲方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對違紀行為的處理,勞動合同另約定:“乙方在甲方或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犯有以下錯誤或存在以下情形的,均為嚴重違紀行為,甲方可立即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補償:......4.工作行為:......(7)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訓、調動等。”
2023年3月,因負責電商訂單業務的員工劉某離職,某食品北京分公司計劃將劉某的工作內容分配給高某某。高某某以工作量已飽和為由,多次拒絕該項工作安排。該公司以高某某“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為由,接連發出兩份書面警告,并于6月21日發出《辭退通知書》,將其開除,且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高某某曾向北京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高某某訴稱,因公司人事調整,其已根據安排接手一位同事的餐飲訂單工作,此后工作量驟增,對接的銷售人員從18名增至52名。同年3月22日,公司通知高某某再接手另一名離職同事劉某的工作,其已沒有多余時間完成新增工作,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請求法院判令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要旨」
審理法院認為,其一,某食品北京分公司的工作安排系不合理安排。……本案中,從工作內容來看,高某某原本負責的線下訂單錄入工作,與劉某的電商訂單業務存在差異,可能存在工作內容的重大轉變。從工作量來看,高某某之前已經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對接銷售人員數量大幅增加,且已存在加班情形,這表明高某某的工作量已經飽和,公司在未充分評估高某某承受能力和未提供有效支持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其接手新工作,屬于不合理工作安排。
其二,高某某拒絕接手新增工作不屬于“拒絕正常工作交接”。……(1)高某某此前已接手過一位同事的工作,并導致經常加班,且高某某已多次向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明確表示接手劉某工作會產生大量加班,故無法接受公司該項工作安排。因此,高某某并非無故拒絕,而是由于工作量已經飽和而用人單位卻未考慮其實際情況和合理反饋。(2)高某某的拒絕行為并未給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轉造成實質性阻礙,尚未達到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其三,某食品北京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比例原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確保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和合理性,體現“過罰相當”。比例原則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違紀行為的程度相匹配。本案中,某食品北京分公司以高某某“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高某某已經接手過一位同事的工作且工作量已經飽和,其拒絕并非對抗企業管理秩序。高某某已有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或者失職情形,其拒絕行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明顯不成比例。
故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2024)京0105民初56106號民事判決:一、確認高某某與某食品北京分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支付高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94元;三、駁回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食品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京03民終508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2024)京0105民初56106號、(2025)京03民終5083號
「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且根據比例原則,用人單位在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確保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和合理性,體現“過罰相當”。也即,比例原則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違紀行為的程度相匹配。故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定額標準的規定,違背勞動者的意愿,將離職勞動者的工作安排給工作量本已飽和的其他勞動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因此單方解除其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故用人單位向工作量已飽和的勞動者分派工作,以其拒絕新增工作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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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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