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錢不還的債務人,讓他既要支付最高標準的逾期利息還要承擔律師費,這是怎么做到的?法院能支持多少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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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向張某借款45萬,借條中約定借款月利率1.5%,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計息,如逾期不還,還自愿承擔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內容。
由于趙某未按期還款,張某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被告張某承認借款事實,但張某主張利息、逾期利息、律師費等總計不得超過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合法,不應支持。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確實有利息上限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規(guī)定。解釋還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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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約定月息1.5%實際合年息18%,而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3.45%,四倍最高上限年息13.8%.利率標準已經超過法律允許的最高標準了。所以,不管是借款期內的利息,還是逾期利息,法院都只能支持最高標準的上限,即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這個沒什么爭議空間,關鍵是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是否支持?
以前講過,律師費一般是誰請律師誰承擔,但如果合同有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的,這種案子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本案借條中就有約定逾期不還債務人要承擔律師費的條款。但被告認為不管是逾期利息還是律師費,加起來不能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這個觀點法院認同嗎?
法院認為:利息、逾期利息等其他費用是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自愿認可并支付的借款成本,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對價,而律師費是借款人違約后,出借人為了獲取權利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期望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不屬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中“其他費用”的范疇。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律師費的訴求。
但法院支持律師費的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另外還要提醒大家一點:在法院支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案件中通常還有一個爭議點,就是法院會否全額支持勝訴方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現實中有些案件會全額支持,也有案件則只支持一部分,對此不同法官的尺度是不一樣的,并不是勝訴方付了多少律師費法官就支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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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最近網傳的一份被熱議的判決書,也是因為合同有約定條款,法院支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但是那案子原告花4500元請律師,法官酌情只支持了500元,所以那個法官是認為花500元就能請律師代理一個案件了,不知道這一點有多少人認同。
但客觀上律師服務確實是一種差異化服務,即使是同一個案子不同律師報價差別可能也很大,不同的法官對該支持多少律師費尺度也有區(qū)別。這是這種案件不太好把握的一個問題。但不管法院能支持多少,當事人提這個主張的前提,是要有約定債務人承擔律師費的條款,這個一定要記住!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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